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現批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年**月**日起實施。其中,第*******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條文及具體內容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將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年**月**日
局部修訂說明
本規范此次局部修訂工作是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9年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9]8號),由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完成。
此次局部修訂工作,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標準編寫規定及國家有關消防法規規定的原則,修訂完善了兒童活動場所、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等涉及的基本防火技術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明確了兒童活動場所的范圍,加強了消防設施設置要求。
調整了疏散門的凈寬度要求。
明確擴大封閉樓梯間和擴大前室在首層的安全疏散距離。
增加了有關高層木結構建筑的防火技術要求。
明確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加強性防火要求。
此次局部修訂共64條,分別為:
第3章:3.1.3、3.3.1、3.3.2、3.5.2、3.7.2、3.7.5(6條)
第5章:5.1.2A、5.1.8A、5.2.3、5.3.1、5.3.6、5.4.3、5.4.4、5.4.11、5.4.12、5.4.13、5.4.17、5.5.12A、5.5.14A、5.5.15、5.5.17、5.5.18、5.5.23、5.5.30、5.5.31(19條)
第6章:6.2.5A、6.2.9A、6.4.2、6.4.3、6.4.5、6.4.11A、6.7.4、6.7.7A(8條)
第7章:7.1.8A、7.2.1A、7.2.5A、7.4.1(4條)
第8章:8.1.2A、8.2.4、8.3.3A、8.4.1、8.4.2、8.4.2A、8.5.4A(7條)
第9章:9.3.6、9.3.15(2條)
第10章:10.1.1A、10.1.10、10.1.10A、10.1.10B、10.2.7、10.3.1、10.3.2A(7條)
第11章:11.0.1、11.0.2、11.0.3、11.0.4、11.0.7、11.0.10、11.0.12、11.0.12A、11.0.13、11.0.14(10條)
第12章:12.1.10(1條)
目 次
3 廠房和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5.2 總平面布局
5.3 防火分區和層數
5.4 平面布置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
6 建筑構造
6.2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6.4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等
6.7 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
7 滅火救援設施
7.1 消防車道
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4 直升機停機坪
8 消防設施的設置
8.1 一般規定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
9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9.3 通風和空氣調節
10 電 氣
10.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0.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1 木結構建筑
12 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規定
3 廠房和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3.1.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3的規定。
表3.1.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征 |
甲 | 1.閃點小于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氣體的固體物質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
乙 | 1.閃點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氣體 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于甲類的易燃固體 5.助燃氣體 6.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
丙 | 1.閃點不小于60℃的液體 2.可燃固體 |
丁 | 難燃燒物品 |
戊 | 不燃燒物品 |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
(1)本規范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分別列出,是因為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既有相同之處,又有所區別。如甲、乙、丙類液體在高溫、高壓生產過程中,實際使用時的溫度往往高于液體本身的自燃點,當設備或管道損壞時,液體噴出就會著火。有些生產的原料、成品的火災危險性較低,但當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或經化學反應后產生了中間產物,則可能增加火災危險性。例如,可燃粉塵靜止時的火災危險性較小,但在生產過程中,粉塵懸浮在空氣中并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則可能爆炸著火,而這類物品在儲存時就不存在這種情況。與此相反,桐油織物及其制品,如堆放在通風不良地點,受到一定溫度作用時,則會緩慢氧化、積熱不散而自燃著火,因而在儲存時其火災危險性較大,而在生產過程中則不存在此種情形。
儲存物品的分類方法主要依據物品本身的火災危險性,參照本規范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并吸取倉庫儲存管理經驗和參考我國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1)甲類儲存物品的劃分,主要依據我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確定的Ⅰ級易燃固體、Ⅰ級易燃液體、Ⅰ級氧化劑、Ⅰ級自燃物品、Ⅰ級遇水燃燒物品和可燃氣體的特性。這類物品易燃、易爆,燃燒時會產生大量有害氣體。有的遇水發生劇烈反應,產生氫氣或其他可燃氣體,遇火燃燒爆炸;有的具有強烈的氧化性能,遇有機物或無機物極易燃燒爆炸;有的因受熱、撞擊、催化或氣體膨脹而可能發生爆炸,或與空氣混合容易達到爆炸濃度,遇火而發生爆炸。
2)乙類儲存物品的劃分,主要依據我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確定的Ⅱ級易燃固體、Ⅱ級易燃燒物質、Ⅱ級氧化劑、助燃氣體、Ⅱ級自燃物品的特性。
3)丙、丁、戊類儲存物品的劃分,主要依據有關倉庫調查和儲存管理情況。
丙類儲存物品包括可燃固體物質和閃點大于或等于60℃的可燃液體,特性是液體閃點較高、不易揮發。可燃固體在空氣中受到火焰和高溫作用時能發生燃燒,即使移走火源,仍能繼續燃燒。
對于粒徑大于或等于2mm的工業成型硫黃(如球狀、顆粒狀、團狀、錠狀或片狀),根據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與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等單位共同開展的“散裝硫磺儲存與消防關鍵技術研究”成果,其火災危險性為丙類固體。
丁類儲存物品指難燃燒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難著火、難燃或微燃,移走火源,燃燒即可停止。
戊類儲存物品指不會燃燒的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不著火、不微燃、不碳化。
(2)表3列舉了一些常見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供設計參考。
表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火災危險性類別 | 舉 例 |
甲類 | 1.己烷,戊烷,環戊烷,石腦油,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蟻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酒精度為38度及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氫,甲烷,環氧乙烷,水煤氣,液化石油氣,乙烯、丙烯、丁二烯,硫化氫,氯乙烯,電石,碳化鋁; 3.硝化棉,硝化纖維膠片,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棉,黃磷; 4.金屬鉀、鈉、鋰、鈣、鍶,氫化鋰、氫化鈉,四氫化鋰鋁; 5.氯酸鉀、氯酸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鈉,硝酸銨; 6.赤磷,五硫化二磷,三硫化二磷 |
乙類 | 1.煤油,松節油,丁烯醇、異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環己胺,溶劑油,冰醋酸,樟腦油,蟻酸; 2.氨氣、一氧化碳; 3.硝酸銅,鉻酸,亞硝酸鉀,重鉻酸鈉,鉻酸鉀,硝酸,硝酸汞、硝酸鈷,發煙硫酸,漂白粉; 4.硫磺,鎂粉,鋁粉,賽璐珞板(片),樟腦,萘,生松香,硝化纖維漆布,硝化纖維色片; 5.氧氣,氟氣,液氯;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紙及其制品,油綢及其制品 |
丙類 | 1.動物油、植物油,瀝青,蠟,潤滑油、機油、重油,閃點大于等于60℃的柴油,糖醛,白蘭地成品庫; 2.化學、人造纖維及其織物,紙張,棉、毛、絲、麻及其織物,谷物,面粉,粒徑大于等于2mm的工業成型硫黃,天然橡膠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藥材,電視機、收錄機等電子產品,計算機房已錄數據的磁盤儲存間,冷庫中的魚、肉間 |
丁類 |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
戊類 | 鋼材、鋁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氣體,玻璃棉、巖棉、陶瓷棉、硅酸鋁纖維、礦棉,石膏及其無紙制品,水泥、石、膨脹珍珠巖 |
注:38°及以上且單瓶容量不大于5L的白酒成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可劃分為丙類1項。
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3.2.10A 二級耐火等級的丁、戊類廠房(倉庫)的梁、柱(包括斜撐)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構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火焰影響的部位或熱輻射溫度高于200℃的部位,應采取防火隔熱保護措施。
【條文說明】
鋼結構在高溫條件下存在強度降低和蠕變現象。無防火保護層的金屬柱、梁等在丁、戊類廠房(倉庫)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建筑,如鋼鐵冶金等行業中應用十分廣泛。由于甲、乙、丙類液體燃燒速度快、熱量大、溫度高,又不宜用水撲救,對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柱和梁威脅較大,有必要考慮局部高溫或火焰對建筑金屬構件的影響,而采取相應的防火隔熱保護措施。
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3.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3.1的規定。
表3.3.1 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注:1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表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簾
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規定。
2 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0.5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分隔,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合廠房,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完成工段設置有效滅火設施保護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
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當每層工作人數不超過2人時,其層數不限。
5 一、二級耐火等級卷煙生產聯合廠房內的原料、備料及成組配方、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輔料周轉、成品暫存、二氧化碳膨脹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其中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車間可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且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但制絲、儲絲及卷接包車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進行分隔。廠房內各水平和豎向防火分隔之間的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6 地下污水處理廠設備用房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2,操作區生物池、二沉池等水工構筑物的檢修平臺的防火分區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
7 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當使用人數少于10人時,平臺的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內。
8 “—”表示不允許。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 廠房的耐火等級 | 最多允許 層數 |
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 | |||
單層 廠房 |
多層 廠房 |
高層 廠房 |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甲 | 一級 二級 |
宜采用單層 | 4000 3000 |
3000 2000 |
— — |
— — |
乙 | 一級 二級 |
不限 6 |
5000 4000 |
4000 3000 |
2000 1500 |
— — |
丙 | 一級 二級 三級 |
不限 不限 2 |
不限 8000 3000 |
6000 4000 2000 |
3000 2000 — |
500 500 — |
丁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4000 1000 |
不限 2000 — |
4000 — — |
1000 — — |
戊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5000 1500 |
不限 3000 — |
6000 — — |
1000 — — |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根據不同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正確選擇廠房的耐火等級,合理確定廠房的層數和建筑面積,可以有效防止火災蔓延擴大,減少損失。在設計廠房時,要綜合考慮安全與節約的關系,合理確定其層數和建筑面積。
甲類生產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難,如層數多則更難撲救,嚴重者對結構有嚴重破壞。因此,本條對甲類廠房層數及防火分區面積提出了較嚴格的規定。
為適應生產發展需要建設大面積廠房和布置連續生產線工藝時,防火分區采用防火墻分隔有時比較困難。對此,除甲類廠房外,規范允許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簾等進行分隔,有關要求參見本規范第6章和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規定。
對于傳統的干式造紙廠房,其火災危險性較大,仍需符合本規范表3.3.1的規定,不能按本條表3.3.1注3的規定調整。
地下污水處理廠封閉性好,對地上景觀和周圍環境影響小。我國近年來地下污水處理廠建設呈逐漸增加趨勢,已完成及在建的項目近百座。地下污水處理廠操作區中生物池、二沉池等水工構筑物的檢修平臺,均為大面積檢查蓋板,設備和管道用不燃材料制造,其他可燃物很少,火災危險性小,為此,調整了該類場所的防火分區建筑面積要求。
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產裝置周圍,在車間內多為局部或全部鏤空,面積較小、操作人員或檢修人員較少,且主要為生產服務的工藝設備而設置,這些平臺可不計入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
3.3.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表3.3.2 倉庫的層數和面積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 倉庫的 耐火等級 |
最多允許層數 | 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 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 |
|||||||
單層倉庫 | 多層倉庫 | 高層倉庫 |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每座 倉庫 |
防火 分區 |
每座 倉庫 |
防火 分區 |
每座 倉庫 |
防火 分區 |
防火 分區 |
||||
甲 | 3、4項 1、2、5、6項 |
一級 一、二級 |
1 1 |
180 750 |
60 250 |
— — |
— — |
— — |
— — |
— — |
乙 | 1、3、4項 | 一、二級 三級 |
3 1 |
2000 500 |
500 250 |
900 — |
300 — |
— — |
— — |
— — |
2、5、6項 | 一、二級 三級 |
5 1 |
2800 900 |
700 300 |
1500 — |
500 — |
— — |
— — |
— — |
|
丙 | 1項 | 一、二級 三級 |
5 1 |
4000 1200 |
1000 400 |
2800 — |
700 — |
— — |
— — |
150 — |
2項 | 一、二級 三級 |
不限 3 |
6000 2100 |
1500 700 |
4800 1200 |
1200 400 |
4000 — |
1000 — |
300 — |
|
丁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3000 1000 700 |
不限 1500 — |
1500 500 — |
4800 — — |
1200 — — |
500 — — |
|
戊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不限 1000 700 |
不限 2100 — |
2000 700 — |
6000 — — |
1500 — — |
1000 — — |
注:1 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
2 石油庫區內的桶裝油品倉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的規定。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尿素散裝倉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2000m2;尿素袋裝倉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6000m2。
4 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的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時,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
5 一、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20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0m2;三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30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2。
6 一、二級耐火等級且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m2的單層棉花庫房,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m2。
7 一、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的規定。
8 “—”表示不允許。
【條文說明】
3.3.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倉庫物資儲存比較集中,可燃物數量多,滅火救援難度大,一旦著火,往往整個倉庫或防火分區就被全部燒毀,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因此要嚴格控制其防火分區的大小。本條根據不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確定了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筑面積的相互關系。
本條強調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水平分隔必須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這是根據倉庫內可能的火災強度和火災延續時間,為提高防火墻分隔的可靠性確定的。特別是甲、乙類物品,著火后蔓延快、火勢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還會發生爆炸,危害大。要求甲、乙類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且甲類倉庫應采用單層結構。這樣做有利于控制火勢蔓延,便于撲救,減少災害。對于丙、丁、戊類倉庫,在實際使用中確因物流等使用需要開口的部位,需采用與防火墻等效的措施進行分隔,如甲級防火門、防火卷簾,開口部位的寬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證該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設置在地下、半地下的倉庫,火災時室內氣溫高,煙氣濃度比較高和熱分解產物成分復雜、毒性大,而且威脅上部倉庫的安全,所以要求相對較嚴。本條規定甲、乙類倉庫不應附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對于單獨建設的甲、乙類倉庫,甲、乙類物品也不應儲存在該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隨著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地下倉庫的規模也越來越大,火災危險性及滅火救援難度隨之增加。針對該種情況,本次修訂明確了地下、半地下倉庫或倉庫的地下、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積要求。
煤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丙類2項,燃燒以無焰燃燒為主,蔓延緩慢;尿素不易被點燃,火災危險性低。隨著生產的發展和需要,煤庫、尿素倉庫的建筑面積均要求較大,但工作人員很少,為此,調整了這兩類倉庫中一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根據國家建設糧食儲備庫的需要以及倉房式糧食倉庫發生火災的幾率確實很小這一實際情況,對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及建筑的耐火等級確定均作了一定擴大。對于糧食中轉庫以及袋裝糧庫,由于操作頻繁、可燃因素較多、火災危險性較大等,仍應按規范第3.3.2條表3.3.2的規定執行。
對于冷庫,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2010的規定,每座冷庫面積要求見表7。
表7 冷庫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面積(m2)
冷藏間 耐火等級 |
最多允許層數 | 冷藏間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 |||
單層、多層冷庫 | 高層冷庫 | ||||
冷藏間占地 | 防火分區 | 冷藏間占地 | 防火分區 | ||
一、二級 | 不限 | 7000 | 3500 | 5000 | 2500 |
三級 | 3 | 1200 | 400 | — | — |
注:1 當設置地下室時,只允許設置一層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間占地面積不應大于地上冷藏間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防火分區不應大于1500m2。
2 本表中“ — ”表示不允許建高層建筑。
此條要求棉花庫房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有關要求,為根據原公安部消防局和原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針對中央直屬棉花儲備庫庫房建筑設計防火問題的有關論證會議紀要確定的。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3.5.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2的規定。
表3.5.2 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m)
名 稱 | 乙類倉庫 | 丙類倉庫 | 丁、戊類倉庫 | ||||||||||
單、多層 | 高層 | 單、多層 | 高層 | 單、多層 | 高層 | ||||||||
一、二級 | 三級 | 一、二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
乙、丙、丁、戊類倉庫 | 單、多層 | 一、二級 | 10 | 12 | 13 | 10 | 12 | 14 | 13 | 10 | 12 | 14 | 13 |
三 級 | 12 | 14 | 15 | 12 | 14 | 16 | 15 | 12 | 14 | 16 | 15 | ||
四 級 | 14 | 16 | 17 | 14 | 16 | 18 | 17 | 14 | 16 | 18 | 17 | ||
高 層 | 一、二級 | 13 | 15 | 13 | 13 | 15 | 17 | 13 | 13 | 15 | 17 | 13 | |
民用 建筑 |
裙房,單、多層 | 一、二級 | 25 | 10 | 12 | 14 | 13 | 10 | 12 | 14 | 13 | ||
三 級 | 25 | 12 | 14 | 16 | 15 | 12 | 14 | 16 | 15 | ||||
四 級 | 25 | 14 | 16 | 18 | 17 | 14 | 16 | 18 | 17 | ||||
高 層 | 一 類 | 50 | 20 | 25 | 25 | 20 | 15 | 18 | 18 | 15 | |||
二 類 | 50 | 15 | 20 | 20 | 15 | 13 | 15 | 15 | 13 |
注:1 單、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2 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倉庫,不應小于6m;丁、戊類倉庫,不應小于4m。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第3.3.2條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應小于表3.5.1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除甲類倉庫外的單層、多層、高層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明確了乙、丙、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了滿足撲救火災、防止初期火災(20min內)向鄰近建筑蔓延擴大以及節約用地三項因素。
1 防止初期火災蔓延擴大,主要考慮“熱輻射”強度的影響。有關說明可參見本規范第3.4節的相關條文說明。
2 倉庫火災表明,在二、三級風的情況下,本規定的防火間距基本上可行、有效。
3 在實踐中,本條規定的防火間距能滿足火災撲救需要,如小于該距離,會給撲救帶來困難。
由于戊類倉庫儲存的物品均為不燃燒體,火災危險性小,可以減少防火間距以節約用地。
4 關于高層倉庫之間以及高層倉庫與其它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有關說明可參見本規范第3.4.1條和第3.4.4條的條文說明。
5 有關乙類火災危險性倉庫。
有不少乙類物品不僅火災危險性大,燃速快、燃燒猛烈,而且有爆炸危險,乙類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雖較甲類的低,但發生火災爆炸時的影響仍很大。為有所區別,故規定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小于25m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分別不小于25m、30m。實際上,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物品發生火災事故后的危害與甲類物品相差不大,因此設計時應盡可能與甲類倉庫一樣要求,并在規范規定的基礎上通過合理布局等來確保和增大相關間距。
乙類6項物品,主要是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紙油綢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餅、浸油金屬屑等。實踐證明,這些物品在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夠緩慢氧化,如果積蓄的熱量不能散發出來,就會引起自燃,但燃速不快,也不爆燃,故這些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不增大。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3.7.2 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僅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廠房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5人;
2 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0人;
3 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20人;
4 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人;
6 地下、半地下設備用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廠房地上部分安全出口設置數量的一般要求,所規定的安全出口數量既是對一座廠房而言,也是對廠房內任一個防火分區或某一使用房間的安全出口數量要求。
要求廠房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有2個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災時人員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但對所有建筑,不論面積大小、人數多少均要求設置2個出口,有時會有一定困難,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對面積小、人員少的廠房分別按其火災危險性分檔,規定了允許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條件:對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可燃物多、火勢蔓延較快,要求嚴格些;對火災危險性小的,要求低些。
地下、半地下的設備用房使用人員較少,一般為檢修、巡查人員,比照本規范第5.5.5條的相關要求,明確了其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3.7.5 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3.7.5的規定計算確定。但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40m,疏散門的最小凈寬度不宜應小于0.90m0.80m。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相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
表3.7.5 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和門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廠房層數(層) | 1~2 | 3 | ≥4 |
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 0.60 | 0.80 | 1.00 |
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且該門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20m。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廠房的百人疏散寬度計算指標、疏散總凈寬度和最小凈寬度要求。
廠房的疏散走道、樓梯、門的總凈寬度計算,參照了國外有關規范的要求,結合我國有關門窗的模數規定,將門洞的最小寬度定為1.0m,則門的凈寬在0.9m左右,故規定門的最小凈寬度不小于0.9m0.80m。走道的最小凈寬度與人員密集的場所疏散門的最小凈寬度相同,取不小于1.4m。
根據美國消防協會《生命安全規范》NFPA 101-2018第7.2.1條的規定,將疏散門的最小凈寬度由原0.90m調整為0.80m,以解決當前各類建筑中疏散門設置中存在的設計與實際產品不配套的問題。這種調整本質上未影響人員的疏散安全和消防救援人員背負裝備的進出需要。
本條規定的各類設施的寬度均為最小寬度要求,對于有其他專門要求者,應在此基礎上增大。本規范規定的疏散門為設置在建筑內房間直接與疏散走道連通的房間疏散出口門或建筑內安全出口上的門,包括進出疏散樓梯間的門、各類前室的門等。
為保證建筑中下部樓層的樓梯寬度不小于上部樓層的樓梯寬度,下層樓梯、樓梯出口和入口的寬度要按照這一層上部各層中設計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上層的樓梯和樓梯出入口的寬度可以分別計算。存在地下室時,則地下部分上一層樓梯、樓梯出口和入口的寬度要按照這一層下部各層中設計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5.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2A的規定,且當建筑中的承重鋼結構采用防火涂料保護時,應采用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
表5.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部分構件的最低耐火極限
構件名稱 | 承重柱(包括斜撐),轉換梁等轉換構件 | 結構加強層桁架,梁、與梁結構功能類似構件,核心筒外圍墻體 | 樓板、屋頂承重構件 | 疏散走道兩側隔墻,電氣豎井、管道井等豎井井壁 | 房間 隔墻 |
耐火極限(h) | 4.00 | 3.00 | 2.50 | 2.00 | 1.50 |
【條文說明】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一旦發生火災往往延燒時間長,撲救難度大,其主要承重構件必須具備較高的耐火性能;電纜井、管道井等豎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壞,也將導致火災在建筑內部迅速蔓延,而變得難以控制。為了進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通過調研上海中心大廈等國內超高層建筑案例,綜合考慮超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現有技術條件、經濟合理性等因素,在本規范在民用建筑構件耐火極限要求的基礎上,參考美國消防協會《建筑結構類型標準》NFPA 220等標準的規定,提高了若干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
(1)承重柱(包括斜撐)、梁、核心筒等是超高層建筑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力條件較為嚴酷,此類構件若在火災下出現破壞或者失效的情況,會嚴重影響建筑的整體穩定性。因此,將承重柱(包括斜撐)的耐火極限提高到4.00h,將梁、與梁結構功能類似的構件以及核心筒外圍墻體的耐火極限提高到3.00h,將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提高到2.50h。由于轉換梁為超高層建筑關鍵受力構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轉換梁等構件失效后,與之相連的支撐柱也將失效。因此,要求轉換梁與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極限。
(2)建筑核心筒的外圍墻體是指與環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間交界處的分隔墻體。
(3)超高層建筑的核心筒內設置有大量的電梯井、管道井等豎井,這些豎井容易成為火災和煙氣在豎向蔓延的通道。豎井井壁的耐火極限提高到2.00h,以防止火災通過這些豎井蔓延至核心筒外。
(4)提高房間隔墻、疏散走道等防火分隔墻體的耐火極限,能夠為人員提供更加安全的疏散環境。
(5)超高層建筑中的鋼結構主要應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較高耐火極限要求的受力構件,采用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進行防火保護有利于提高構件的耐火性能。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技術成熟,可靠性高,已廣泛應用于海口雙子塔、武漢民生銀行大廈等多項工程。
5.1.8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用作擴大前室的門廳或公共大堂內不應布置可燃物,其頂棚、墻面、地面的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建筑外墻裝飾、廣告牌等應采用不燃材料,不應影響火災時逃生、滅火救援和室內自然排煙,不應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的防火構造。
【條文說明】
建筑外墻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等,一旦發生火災,容易導致火勢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擴大,因此應采用不燃材料。同時裝飾、廣告牌不應遮擋建筑外窗等,以便于火災時建筑人員逃生、排煙、排熱和外部滅火救援。
5.2 總平面布局5.2.3 民用建筑與單獨建造的室外變電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有關室外變、配電站的規定,與單獨建造的室內變電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有關丙類廠房的規定,但與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站的防火間距,可根據變電站的耐火等級按本規范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
民用建筑與10kV及以下的預裝式變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民用建筑與燃油、燃氣或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有關丁類廠房的規定,但與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量不大于4t/h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可根據鍋爐房的耐火等級按本規范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
【條文說明】
室內變電站的火災危險性與丙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相當,因此,室內變電站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可以比照本規范對丙類廠房的有關要求確定。
民用建筑所屬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站,通常是指10kV降壓至380V的最末一級變電站。這些變電站的變壓器大致在630kVA~1000kVA之間,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有關防火間距執行。但單獨建造的其他變電站,則應將其視為丙類廠房來確定有關防火間距。對于預裝式變電站,有干式和濕式兩種,其電壓一般在10kV或10kV以下。這種裝置內部結構緊湊、用金屬外殼罩住,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能較高。因此,此類型的變壓器與鄰近建筑的防火間距,比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間的防火間距減少一半,確定為3m。規模較大的油浸式箱式變壓器的火災危險性較大,仍應按規范第3.4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鍋爐房可視為丁類廠房。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單臺蒸發量在4t/h以下或額定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燃煤鍋爐房,由于火災危險性較小,將這樣的鍋爐房視為民用建筑確定相應的防火間距。大于上述規模時,與工業用鍋爐基本相當,要求將鍋爐房按照丁類廠房的有關防火間距執行。至于燃油、燃氣鍋爐房,因火災危險性較燃煤鍋爐房大,還涉及到燃料儲罐等問題,故也要提高要求,將其視為廠房來確定有關防火間距。
5.3 防火分區和層數5.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3.1的規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名稱 | 耐火 等級 |
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 | 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 | 備 注 |
高層民用 建筑 |
一、二級 | 按本規范第5.1.1條確定 | 1500 | 對于體育館、劇場的觀眾廳,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
單、多層民用建筑 | 一、二級 | 按本規范第5.1.1條確定 | 2500 | |
三級 | 5層 | 1200 | — | |
四級 | 2層 | 600 | — |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 一級 | — | 500 | 設備用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2。 |
注:1 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 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3 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積、溜冰場等的冰面面積、滑雪場等的雪面面積,均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
4 地下、半地下學校體育運動場所,當自然排煙口的面積不小于其室內地面面積的20%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m2。
【條文說明】
5.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防火分區的作用在于發生火災時,將火勢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建筑設計中應合理劃分防火分區,以有利于滅火救援、減少火災損失。
國外有關標準均對建筑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有相應規定。例如法國高層建筑防火規范規定,I類高層辦公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750m2;德國標準規定高層住宅每隔30m應設置一道防火墻,其他高層建筑每隔40m應設置一道防火墻;日本建筑規范規定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十層以下部分1500m2,十一層以上部分,根據吊頂、墻體材料的燃燒性能及防火門情況,分別規定為100m2、200m2、500m2;美國規范規定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建筑面積為1400m2;前蘇聯的防火標準規定,非單元式住宅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建筑面積為500m2(地下室與此相同)。雖然各國劃定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各異,但都是要求在設計中將建筑物的平面和空間以防火墻和防火門、窗等以及樓板分成若干防火區域,以便控制火災蔓延。
(1)表5.3.1參照國外有關標準、規范資料,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水平以及滅火救援能力和建筑防火實際情況,規定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了防火墻,且相互間的疏散和滅火設施設置均相對獨立時,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的火災相互影響能受到較好的控制,故裙房的防火分區可以按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建筑的要求確定。如果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間未采取上述措施時,裙房的防火分區要按照高層建筑主體的要求確定。
(2)對于住宅建筑,一般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的建筑面積不大于一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當超過時,仍需要按照本規范要求劃分防火分區。塔式和通廊式住宅建筑,當每層的建筑面積大于一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時,也需要按照本規范要求劃分防火分區。
(3)設置在地下的設備用房主要為水、暖、電等保障用房,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小,且平時只有巡檢人員,故將其防火分區允許建筑面積規定為1000m2。
(4)表5.3.1注1中有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可以增加的規定,參考了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的有關規范規定,也考慮了主動防火與被動防火之間的平衡。注1中所指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應為建筑內某一局部位置與其他部位有防火分隔又需增加防火分區的面積時,可通過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方式提高其消防安全水平的方式來實現,但局部區域包括所增加的面積,均要同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建筑內游泳池、消防水池的水面面積、溜冰場的冰面面積、滑雪場的雪面面積,火災危險性極低,如將其計入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利于充分發揮相關建筑的效能,故修訂時明確可在其所在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予以扣除。
隨著生源的增加,當前我國不少城市中心內的中小學校教學用地日益緊張,有的甚至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活動和學生的發育成長,使得地下、半地下學校體育運動場需求增長。盡管這些場所的火災危險性低,又區別于一般的公共活動場所和設備用房,但其自然排煙、疏散、救援等條件仍較地上建筑差,為保障相關場所的消防安全,本次修訂補充相應規定,對地下、半地下學校體育運動場所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作了一定限制。
(5)體育館、劇場的觀眾廳等由于使用需要,往往要求較大面積和較高的空間,建筑也多以單層或2層為主,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但這涉及到建筑的綜合防火設計問題,設計不能單純考慮防火分區。因此,為確保這類建筑的防火安全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當此類建筑內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為滿足功能要求而需要擴大時,要采取相關防火措施,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充分論證。
(6)表5.3.1中“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每個樓層采用防火墻和樓板分隔的建筑面積,當有未封閉的開口連接多個樓層時,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需將這些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包括各類樓梯間的建筑面積。
5.3.6 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步行街兩側建筑相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于本規范對相應高度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外墻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部位外墻面積的一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m2;
4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宜采用實體墻,其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當采用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
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筑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設置回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2m;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回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的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5 步行街兩側建筑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墻設置并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連通至步行街的疏散走道兩側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任何開口的防火隔墻。
首層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內任一點到達最近室外安全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60m,步行街連通至室外的疏散走道兩側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任何開口的防火隔墻。
步行街兩側建筑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最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頂棚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步行街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并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8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9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內外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條文說明】
本條確定的有頂棚的商業步行街,其主要特征為:零售、餐飲和娛樂等中小型商業設施或商鋪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步行街兩端均有開放的出入口并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排煙條件,步行街兩側均為建筑面積較小的商鋪,一般不大于300m2。有頂棚的商業步行街與商業建筑內中庭的主要區別在于,步行街如果沒有頂棚,則步行街兩側的建筑就成為相對獨立的多座不同建筑,而中庭則不能。此外,步行街兩側的建筑不會因步行街上部設置了頂棚而明顯增大火災蔓延的危險,也不會導致火災煙氣在該空間內明顯積聚。因此,其防火設計有別于建筑內的中庭。
為阻止步行街兩側商鋪發生的火災在步行街內沿水平方向或豎直方向蔓延,預防步行街自身空間內發生火災,確保步行街的頂棚在人員疏散過程中不會垮塌,本條參照兩座相鄰建筑的要求規定了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兩側商鋪之間的距離和商鋪圍護結構的耐火極限、步行街端部的開口寬度、步行街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以及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要求等。
規范要求步行街的端部各層要盡量不封閉;如需要封閉,則每層均要設置開口或窗口與外界直接連通,不能設置商鋪或采用其他方式封閉。因此,要使在端部外墻上開設的門窗洞口的開口面積不小于這一樓層外墻面積的一半,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至于要求步行街的長度盡量控制在300m以內,主要為防止火災一旦失控導致過火面積過大;另外,滅火救援時,消防救援人員必須進入建筑內,但火災中的煙氣大、能見度低,敷設水帶距離長也不利于有效供水和消防救援人員安全進出,故控制這一長度有利于火災撲救和保證救援人員安全。
與步行街相連的商業設施內一旦發生火災,要采取措施盡量把火災控制在著火房間內,限制火勢向步行街蔓延。主要措施有:商業設施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墻體和門要具有一定的耐火極限,商業設施相互之間采用防火隔墻或防火墻分隔,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本條規定的同時要求有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其耐火性能采用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12513中對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只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其耐火性能可采用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12513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
為確保室內步行街可以作為安全疏散區,該區域內的排煙十分重要。這首先要確保步行街各層樓板上的開口要盡量大,除設置必要的廊道和步行街兩側的連接天橋外,不可以設置其他設施或樓板。本規范總結實際工程建設情況,并為滿足防止煙氣在各層積聚蔓延的需要,確定了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上的開口率不小于37%。此外,為確保排煙的可靠性,要求該步行街上部采用自然排煙方式進行排煙;為保證有效排煙,要求在頂棚上設置的自然排煙設施,要盡量采用常開的排煙口,當采用平時需要關閉的常閉式排煙口時,既要設置能在火災時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自動開啟的裝置,還要設置能人工手動開啟的裝置。本條確定的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開口面積與本規范第6.4.12條的規定是一致的。當頂棚上采用自然排煙,而回廊區域采用機械排煙時,要合理設計排煙設施的控制順序,以保證排煙效果。同時,要盡量加大步行街上部可開啟的自然排煙口的面積,如高側窗或自動開啟排煙窗等。
盡管步行街滿足規定條件時,步行街兩側商業設施內的人員可以通至步行街進行疏散,但步行街畢竟不是室外的安全區域。因此,比照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的疏散距離,并考慮步行街的空間高度相對較高的特點,規定了通過步行街到達室外安全區域的步行距離。同時,設計時要盡可能將兩側建筑中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靠外墻部位,使人員不必經過步行街而直接疏散至室外。當疏散樓梯間位于中間部位難以直通室外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同時在就近位置設置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
步行街兩側商鋪疏散門的設置數量應符合本規范第5.5.15條的規定,商鋪內任意一點至商鋪疏散門的疏散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5.5.17條第3款的規定。步行街直通室外的出口及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需根據疏散人數進行核算,并應符合本規范第5.5.19條有關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規定。
5.4 平面布置5.4.3 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埋深大于10m的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地面與室外地坪的高差)-地下最低一層地面到出口地坪的高度。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災撲救。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極易燃燒、難以撲救,故嚴格規定營業廳、展覽廳不得經營、展示,倉庫不得儲存此類物品。
營業廳、展覽廳屬于人員密集場所,考慮到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難度隨建筑埋深增加而增大,對設置在地下的營業廳、展覽廳的樓層位置和埋深作了限制。
5.4.4 除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小學校的教學用房外,其他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3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
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4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 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小學校的教學用房的布置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GB 50099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的布置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標準》JGJ 39的規定。
【條文說明】
5.4.4 本條第1~4款為強制性條文。
兒童的行為能力均較弱,需要其他人協助進行疏散,故將本條規定作為強制性條文。本條中有關布置樓層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的設置要求,均為便于火災時快速疏散人員。
有關兒童活動場所的防火設計要求在我國現行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中也有部分規定。
本條規定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主要指設置在建筑內的兒童游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的場所混合建造時,不利于火災時兒童疏散和滅火救援,應嚴格控制。托兒所、幼兒園或老年人活動場所等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一旦發生火災,疏散更加困難,要進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與其他樓層和場所的疏散人員混合,故規范要求這些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完全獨立于其他場所,不與其他場所內的疏散人員共用,而僅供托兒所、幼兒園等的人員疏散用。本規范中的兒童活動場所,指用于12周歲及以下兒童游藝、非學制教育和培訓等活動的場所。
5.4.11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本規范第5.5.17條表5.5.17中有關多層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商業服務網點的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應符合本規范第5.5.18條有關多層公共建筑的規定。
注: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結合商業服務網點的火災危險性,確定了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有關防火分隔的做法參見第5.4.10條的說明。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來進行防火設計,住宅部分的設計要求要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來確定。
對于單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對于2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首層的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首層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二層可通過1部樓梯到達首層。當二層的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二層需設置2部樓梯,首層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當二層設置1部樓梯時,二層需增設1個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門且疏散走道可通過公共樓梯到達室外,首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商業服務網點每個分隔單元的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為避免進深過大,不利于人員安全疏散,本條規定了單元內的疏散距離,如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情況,單元內的疏散距離不大于22m。當商業服務網點為2層時,該疏散距離為二層任一點到達室內樓梯,經樓梯到達首層,然后到室外的距離之和,其中室內樓梯的距離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確需貼鄰民用建筑布置時,應采用防火墻與所貼鄰的建筑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的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置在屋頂上的常(負)壓燃氣鍋爐,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m。
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墻上設置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4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設置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
6 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變壓器下面應設置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8 應設置與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9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的規定。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10 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泄壓設施。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并應符合本規范第9章的規定。
注: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35kV及以下的干式變壓器室,應符合本規范第6.2.7條的規定;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35kV以上的干式變壓器室,應采用無任何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進行分隔,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民用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的平面布置要求。
(1)我國目前生產的鍋爐,其工作壓力較高(一般為1kg/cm2~13kg/cm2),蒸發量較大(1t/h~30t/h),如安全保護設備失靈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導致發生爆炸的可能,特別是燃油、燃氣的鍋爐,容易發生燃燒爆炸,設計要盡量單獨設置。
由于建筑所需鍋爐的蒸發量越來越大,而鍋爐在運行過程中又存在較大火災危險、發生火災后的危害也較大,因而應嚴格控制。對此,原國家勞動部制定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對鍋爐的蒸發量和蒸汽壓力規定: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層的鍋爐房,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必須小于10t/h,額定蒸汽壓力必須小于1.6MPa;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地下室、中間樓層或頂層的鍋爐房,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不應大于4t/h,額定蒸汽壓力不應大于1.6MPa,必須采用油或氣體做燃料或電加熱的鍋爐;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層或頂層的鍋爐房,熱水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不應大于95℃并有超溫報警裝置,用時必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在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中也有較詳細的規定。
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但干式或其他無可燃液體的變壓器火災危險性小,不易發生爆炸,故本條文未作限制。但干式變壓器工作時易升溫,溫度升高易著火,故應在專用房間內做好室內通風排煙,并應有可靠的降溫散熱措施。
(2)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受條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其他建筑內時,需采取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鍋爐具有爆炸危險,不允許設置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人員密集場所的上面、下面或相鄰。
目前,多數手燒鍋爐已被快裝鍋爐代替,并且逐步被燃氣鍋爐替代。在實際中,快裝鍋爐的火災后果更嚴重,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對建筑危害嚴重且不易撲救的部位。對于燃氣鍋爐,由于燃氣的火災危險性大,為防止燃氣積聚在室內而產生火災或爆炸隱患,故規定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氣不得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室)內。
油浸變壓器由于存有大量可燃油品,發生故障產生電弧時,將使變壓器內的絕緣油迅速發生熱分解,析出氫氣、甲烷、乙烯等可燃氣體,壓力驟增,造成外殼爆裂而大量噴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電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極易引起燃燒爆炸。變壓器爆裂后,火勢將隨高溫變壓器油的流淌而蔓延,容易形成大范圍的火災。
(3)本條第8款規定了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房間設置滅火設施的要求,對于容量大、規模大的多層建筑以及高層建筑,需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對于按照規范要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建筑內設置的燃油、燃氣鍋爐房等房間也要相應地盡量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適用于該類場所的自動滅火系統。對于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可以設置推車式ABC干粉滅火器或氣體滅火器,如規模較大,則可設置水噴霧、細水霧或氣體滅火系統等。
本條中的“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門不經過其他用途的房間或空間直接開向室外或疏散門靠近室外出口,只經過一條距離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達室外。
(4)本條中的“人員密集場所”,既包括《消防法》定義的人員密集場所,也包括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變配電站作為保證生產、生活和商業正常運行的附屬性設施,是一類特殊公用設施,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生產性建筑或民用建筑,其防火設計技術要求應根據其規模、類型和所服務對象的使用性質確定。當設置在民用建筑附近或民用建筑內并服務于民用建筑本身或保障鄰近生活、商業、辦公等社會活動正常運行時,該變配電站屬于民用建筑的附屬設施,其防火設計技術要求可以比照規范對相應類別火災危險性生產廠房的要求確定,但可以不將其視為生產廠房。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二層;
2 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3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 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6 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說明】
本條第2、3、4、5、6款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柴油發電機是建筑內的備用電源,柴油發電機房需要具有較高的防火性能,使之能在應急情況下保證發電。同時,柴油發電機本身及其儲油設施也具有一定的火災危險性。因此,應將柴油發電機房與其他部位進行良好的防火分隔,同時還要設置必要的滅火和報警設施。對于柴油發電機房內的滅火設施,應根據發電機組的大小、數量、用途等實際情況確定,可采用水噴霧、細水霧或氣體等自動滅火系統,也可采用相適用的推車式滅火器等移動式滅火器材。
柴油儲油間和室外儲油罐的進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5.4.14條、第5.4.15條的規定。由于部分柴油的閃點可能低于60°,因此,需要設置在建筑內的柴油設備或柴油儲罐,柴油的閃點不應低于60°。
5.4.16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可燃氣體燃料。
【條文說明】
在建筑內使用燃氣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對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為有效防范燃氣事故所帶來的危險,除在裙房內必須設置的燃氣鍋爐房、燃氣廚房等場所外,在建筑高層主體和主體投影范圍內的地下室內,不允許使用燃氣。
5.4.17 建筑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獨立的瓶組間;
2 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筑貼鄰,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于lm3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筑貼鄰時,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
3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大于lm3、不大于4m3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表5.4.17的規定;
表5.4.17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筑的防火間距(m)
名 稱 |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獨立瓶組間的總容積V(m3) | ||
V≤2 | 2<V≤4 | ||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 25 | 30 | |
重要公共建筑、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 15 | 20 |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8 | 10 | |
道路(路邊) | 主要 | 10 | |
次要 | 5 |
注: 氣瓶總容積應按配置氣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4 在瓶組間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5 瓶組間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6 其他防火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條文說明】
本條第1、2、3、4、5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針對建筑或單位自用,如賓館、飯店等建筑設置的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儲瓶間,其容量一般在10瓶以上,有的達30~40瓶(50kg/瓶)。本條是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和參考國外資料、規定的基礎上,與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協商后確定的。對于本條未作規定的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在總出氣管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有利于防止發生更大的事故。在液化石油氣儲瓶間內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采用防爆型電器,可有效預防因接頭或閥門密封不嚴漏氣而發生爆炸。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5.5.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除廣播電視發射塔建筑和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外,建筑內的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采用剪刀樓梯;
2 樓梯布置應保證其中任一部疏散樓梯不能使用時,其他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仍能滿足各樓層全部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
3 同一樓層中建筑面積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區,疏散樓梯不應少于3部,且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有1部獨立的疏散樓梯。
【條文說明】
建筑的高度越高其疏散距離越長,進入樓梯間內的人員越多,導致樓梯間內的人員擁擠,疏散時間長。根據美國對一些高層建筑的疏散演練和火災事件中人的疏散行為和時間調查,對于正常的成年人而言,當樓梯間內的人員密度為2人/m2時,向下行走的速度為0.5m/s;當為4人/m2時,行走速度將為0。因此,疏散樓梯寬度和數量的增加將會大大縮短人員的疏散時間,但實際上,疏散樓梯的數量和寬度還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本條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做出此規定。
對于超高層建筑的疏散,各國都做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如美國《國際建筑規范》(2015年版)規定“建筑高度大于128m的超高層建筑,應在規范規定的疏散樓梯數量的基礎上增加1個疏散樓梯,該樓梯不應為剪刀樓梯”;英國《建筑條例2010-消防安全-批準文件B-卷2》(2013年版)規定,建筑高度大于45m的建筑,要在設計上采取加強性措施來保證疏散的安全,比如考慮1部疏散樓梯在無法使用的情況下,其余疏散樓梯仍能滿足全部人員疏散的要求。
剪刀樓梯間是將兩部樓梯疊合設置在建筑內的同一個位置,在同等總疏散寬度和梯段寬度的條件下,非剪刀樓梯間的分散性明顯優于剪刀樓梯間,更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關安全出口應當分散設置的基本原則,因此,本規范規定超高層建筑不允許采用剪刀樓梯,以確保樓層上的人員在火災時具有至少兩個方向的疏散路徑。
由于我國規范目前未明確各種用途場所的使用人員密度值,難以統一設計疏散人數,故以樓層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為基數作了增加疏散樓梯的規定。
超高層建筑的疏散樓梯間通常設置在核心筒內部,在首層往往無法直接通向室外,需要通過門廳或公共大堂通向室外。采用擴大的防煙樓梯間前室直通室外時,應符合本規范第5.5.17條和第6.4.3條的規定。
5.5.14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除消防電梯和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外,建筑高層主體的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部可用于火災時人員疏散的輔助疏散電梯。輔助疏散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火災時,應僅停靠特定樓層和首層;電梯附近應具有明顯的標識和操作說明;
2 載重量不應小于1300kg,速度不應小于5m/s;
3 轎廂內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4 電梯的控制與配電設備應采取防水保護措施。當采用外殼防護時,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關于IPX5MS的要求;
5 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7.3節有關消防電梯及其設置要求;
6 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輔助疏散電梯。
【條文說明】
利用電梯進行疏散,各國都開展了長時間的研究,目前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對在一定條件下可使用電梯進行輔助疏散的看法基本趨于一致。目前,美國、英國等國家的建筑規范對高層建筑利用電梯進行輔助疏散作了一定的規定。我國部分已建成和在建的超高層建筑也在利用電梯進行輔助疏散方面進行了嘗試,積累了一定經驗。本條結合消防電梯及其設置要求,規定了輔助疏散電梯的設置要求。輔助疏散電梯平時可以兼作普通的客梯或貨梯,但需要制定相應的消防應急響應模式與操作管理規程,確保輔助疏散電梯在火災時的安全使用。輔助疏散電梯停靠的特定樓層指避難層,以及根據操作管理規程需要在火災時緊急停靠的樓層。
5.5.15 公共建筑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1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對于醫療建筑、教學建筑(說明一下辦公室等),建筑面積不大于75m2;對于其他建筑或場所,建筑面積不大于120m2;
2 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筑面積小不大于50m2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廳、室。
注:老年人照料設施按照住宅單元進行布置,每套使用人員不超過3人時,可設1個疏散門,套內疏散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5.5.29條的規定。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疏散門的設置原則與安全出口的設置原則基本一致,但由于房間大小與防火分區的大小差別較大,因而具體的設置要求有所區別。
本條第1款規定可設置1個疏散門的房間的建筑面積,是根據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中小學校的教室的面積要求確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個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不利于人員的安全疏散,但與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仍有所區別。
對于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無論位于袋形走道或兩個安全出口之間還是位于走道盡端,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房間均需設置2個及以上的疏散門。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需要設置2個及以上的疏散門;當不能滿足此要求時,不能將此類用途的房間布置在走道的盡端。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的規定;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名 稱 |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 | 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托兒所、幼兒園 老年人照料設施 |
25 | 20 | 15 | 20 | 15 | 10 | ||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 25 | 20 | 15 | 9 | — | — | ||
醫療建筑 | 單、多層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
高層 | 病房部分 | 24 | — | — | 12 | — | — | |
其他部分 | 30 | — | — | 15 | — | — | ||
教學建筑 | 單、多層 | 35 | 30 | 25 | 22 | 20 | 10 | |
高層 | 30 | — | — | 15 | — | — | ||
高層旅館、展覽建筑 | 30 | — | — | 15 | — | — | ||
其他建筑 | 單、多層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
高 層 | 40 | — | — | 20 | — | — |
注:1 建筑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3 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疏散距離不大于30m的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進行疏散;對于4層及以下的多層公共建筑,當為敞開樓梯間或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
3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
5 當公共建筑內的夾層與下部樓層為同一個防火分區,夾層內未設置疏散出口,人員需經下部樓層設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時,夾層內的任一點至疏散口的疏散距離應滿足本條第3款的規定。其中,經樓梯從夾層疏散至下部樓層的距離應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筑內安全疏散距離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距離是控制安全疏散設計的基本要素,疏散距離越短,人員的疏散過程越安全。該距離的確定既要考慮人員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顧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對不同火災危險性場所和不同耐火等級建筑有所區別。
(1)建筑的外廊敞開時,其通風排煙、采光、降溫等方面的情況較好,對安全疏散有利。本條表5.5.17注1對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建筑的有關疏散距離要求作了調整。
注3考慮到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對這些建筑或場所內的疏散距離作了調整,可按規定增加25%。
本表的注是針對各種情況對表中規定值的調整,對于一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當且符合注1或注2的要求時,其疏散距離是按照注3的規定增加后,再進行增減。如一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多層辦公樓,當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為40+5=45(m);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該疏散距離可為40×(1+25%)+5=55(m)。
(2)對于建筑首層為火災危險性小的大廳,該大廳與周圍辦公、輔助商業等其他區域進行了防火分隔時,可以在首層將該大廳擴大為樓梯間的一部分。疏散樓梯間在建筑的首層直接通向室外,能很好地保證進入樓梯間的人員疏散安全。考慮到建筑層數不大于4層的多層建筑內部垂直疏散距離相對較短,當層數不大于4層時,樓梯間到達首層后可通過15m的疏散走道到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但對于層數為5層及以上的建筑,疏散樓梯間不能在建筑首層直通室外時,一般應通過專用的疏散走道通至室外;當首層門廳的火災危險性較小,與門廳連通的管理用房、設備房采取了嚴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后,可以將首層門廳等擴大至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內,但要確保從樓梯間的門口起至直通室外的建筑外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有關防火分隔要求見本規范第6.4.2條、第6.4.3條的規定。
(3)有關建筑內觀眾廳、營業廳、展覽廳等的內部最大疏散距離要求,參照了國外有關標準規定,并考慮了我國的實際情況。如美國相關建筑規范規定,在集會場所的大空間中從房間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離為61m,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后可增加25%。英國建筑規范規定,在開敞辦公室、商店和商業用房中,如有多個疏散方向時,從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直線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我國臺灣地區的建筑技術規則規定: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觀覽場以及其他類似用途的建筑物,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應大于30m。
本條中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場所,包括開敞式辦公區、會議報告廳、宴會廳、觀演建筑的序廳、體育建筑的入場等候與休息廳等,不包括用作舞廳和娛樂場所的多功能廳。
本條第4款中有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的疏散距離,當需采用疏散走道連接營業廳等場所的安全出口時,可以按室內最遠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該疏散走道的長度分別增加25%。條文中的“該場所”包括連接的疏散走道。如:當某營業廳需采用疏散走道連接至安全出口,且該疏散走道的長度為10m時,該場所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可為30×(1+25%)+10×(1+25%)=50(m),即營業廳內任一點至其最近出口的距離可為37.5m,連接走道的長度可以為12.5m,但不可以將連接走道上增加的長度用到營業廳內。
5.5.18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公共建筑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0.8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
高層公共建筑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5.5.18的規定。
表5.5.18 高層公共建筑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
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m)
建筑類別 | 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 | 走 道 | 疏散樓梯 | |
單面布房 | 雙面布房 | |||
高層醫療建筑 | 1.30 | 1.40 | 1.50 | 1.30 |
其他高層公共建筑 | 1.20 | 1.30 | 1.40 | 1.20 |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根據人員疏散的基本需要,確定了民用建筑中疏散門、安全出口與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按本規范其他條文規定計算出的總疏散寬度,在確定不同位置的門洞寬度或梯段寬度時,需要仔細分配其寬度并根據通過的人流股數進行校核和調整,盡量均應設置,并滿足本條的要求。
設計應注意門寬與走道、樓梯寬度的匹配。一般,走道的寬度均較寬,因此,當以門寬為計算寬度時,樓梯的寬度不應小于門的寬度;當以樓梯的寬度為計算寬度時,門的寬度不應小于樓梯的寬度。此外,下層的樓梯或門的寬度不應小于上層的寬度;對于地下、半地下,則上層的樓梯或門的寬度不應小于下層的寬度。
有關疏散門最小凈寬度調整的說明見本規范第3.7.5條的條文說明。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 避難區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并宜應按不大于5.04.0人/m2計算。設計避難人數應為該避難層與上一避難層之間各樓層的使用人數之和。避難層內的走道面積不應計入避難區的凈面積。
4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5 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6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7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9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避難區對應的外墻不應設置幕墻。當在避難區對應位置的外墻設置玻璃幕墻時,應采取防止火災和煙氣進入避難區的措施,且不應影響滅火救援行動。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員多、豎向疏散距離長,因而人員的疏散時間長。
根據目前國內主戰舉高消防車—50m高云梯車的操作要求,規定從首層到第一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應大于50m,以便火災時不能經樓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難層的人員可采用云梯車救援下來。根據普通人爬樓梯的體力消耗情況,結合各種機電設備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將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確定為不大于50m較為適宜。
火災時需要集聚在避難層的人員密度較大,為不致于過分擁擠,結合我國的人體特征,規定避難層的使用面積按平均每平方米容納不大于5人確定。根據各地工程實踐,明確了避難層中設計避難人數的計算方法,調整了人員避難面積的計算指標,有關要求較美國建筑規范規定的0.28m2/人略低。避難層內設備間通向避難區的走道或樓梯間之間的聯系走道、疏散樓梯與避難區之間的走道、電梯廳的面積等均不能計入人員的避難面積。
第2款對通向避難層樓梯間的設置方式作出了規定,“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的做法,是為了使需要避難的人員不錯過避難層(間)。其中,“同層錯位和上下層斷開”的方式是強制避難的做法,此時人員均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疏散樓梯在避難層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員選擇繼續通過疏散樓梯疏散還是前往避難區域避難。當建筑內的避難人數較少而不需將整個樓層用作避難層時,除火災危險性小的設備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應采用防火墻將該樓層分隔成不同的區域。從非避難區進入避難區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難區的火災和煙氣進入避難區,如設置防煙前室。
在避難區對應位置的外墻處設置幕墻時,要求采取防止火勢和煙氣通過幕墻內的空腔進入避難區的措施,如設置同時,要便于對避難區展開救援,方便特殊情況下,救援人員直接進入避難層開辟陣地。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當在避難區對應位置的外墻設置玻璃幕墻時,其內部要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
一座建筑是設置避難層還是避難間,主要根據該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內需要避難的人數及其所需避難面積確定,避難間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難層。
5.5.30 住宅建筑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0.8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桿的疏散樓梯,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0m。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說明參見本規范第5.5.18條的說明。住宅建筑相對于公共建筑,同一空間內或樓層的使用人數較少,一般情況下1.1m的最小凈寬可以滿足大多數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需要,但在設計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以及戶門時仍應進行核算。有關疏散門最小凈寬度調整的說明見本規范第3.7.5條的條文說明。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當避難層中設置除設備用房以外的功能區域時,避難區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與其他區域分隔,且至少有一面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要求。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有關說明參見本規范第5.5.23條的條文說明。鑒于住宅建筑具有使用人數相對較少的特點,在保證消防安全的條件下,避難層可以不采用整個樓層作為避難區,但避難區要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與其他區域分隔。
6 建筑構造
6.2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6.2.5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在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實體墻,且在樓板上的高度不應小于0.6m;當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時,防火挑檐的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0m、長度不應小于開口的寬度兩側各延長0.5m。
【條文說明】
本條是在綜合分析國內外規范及國內部分超高層建筑層間防火措施的基礎上作出的規定。美國《國際建筑規范》(2015版)第705.8.5條規定,3層以上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其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914m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豎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寬度不小于762mm的防火挑檐。《澳大利亞建筑規范》(2015版)規定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整體高度不小于900mm且樓板上部高度不小600mm的豎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寬度不小于1100mm的防火挑檐。
6.2.9A 酒店的污衣井開口不應設置在樓梯間內,應設置在布草間內,該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區域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污衣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井道的頂部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灑水噴頭和火災探測器以及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排煙口;
2 應至少每隔一層設置一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灑水噴頭;
3 檢修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 污衣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條文說明】
污衣井一般為不銹鋼筒體,污衣從每層開口投入,通過重力輸送至底層出口到收納室或洗衣房。污衣井是一個從下至上完全貫通的井道,通過污衣投入門與各層連通,因使用功能的需要無法逐層進行分隔,因此應采取措施防止火勢通過污衣井沿豎向蔓延。另外,污衣井屬于隱蔽空間,根據其構造和煙氣蔓延特性,需在其上部設置火災探測器和排煙口,以便早期發現火情,同時盡快排除煙氣。
6.4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等6.4.2 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能自然通風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采用防煙樓梯間;
2 除樓梯間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樓梯間的墻上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3 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4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值班室等管理用房確需開向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時,連通開口部位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分隔。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封閉樓梯間的專門防火要求,除本條規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通用要求。
通向封閉樓梯間的門,正常情況下需采用乙級防火門。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樓梯間出入口的門常因采用常閉防火門而致閉門器經常損壞,使門無法在火災時自動關閉。因此,對于有人員經常出入的樓梯間門,要盡量采用常開防火門。對于自然通風或自然排煙口不能符合現行國家相關防排煙系統設計標準的封閉樓梯間,可以采用設置防煙前室或直接在樓梯間內加壓送風的方式實現防煙的目的。
有些建筑,在首層設置有大堂,樓梯間在首層的出口難以直接對外,往往需要將大堂或首層的一部分包括在樓梯間內而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在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時,要注意擴大區域與周圍空間采取防火措施分隔。垃圾道、管道井等的檢查門等,不能直接開向樓梯間內。
6.4.3 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防煙設施;
2 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應小于4.5m2。
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應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 除住宅建筑的樓梯間前室外,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內的墻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
6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前室,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值班室等管理用房確需開向擴大的前室時,連通開口部位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分隔。
【條文說明】
本條第1、3、4、5、6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防煙樓梯間的專門防火要求,除本條規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通用要求。
防煙樓梯間是具有防煙前室等防煙設施的樓梯間。前室應具有可靠的防煙性能,使防煙樓梯間具有比封閉樓梯間更好的防煙、防火能力,防火可靠性更高。前室不僅起防煙作用,而且可作為疏散人群進入樓梯間的緩沖空間,同時也可以供滅火救援人員進行進攻前的整裝和滅火準備工作。設計要注意使前室的大小與樓層中疏散進入樓梯間的人數相適應。條文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面積,為可供人員使用的凈面積。
本條及本規范中的“前室”,包括開敞式的陽臺、凹廊等類似空間。當采用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等防煙空間作為前室時,陽臺或凹廊等的使用面積也要滿足前室的有關要求。防煙樓梯間在首層直通室外時,其首層可不設置前室。對于防煙樓梯間在首層難以直通室外,可以采用在首層將火災危險性低的門廳擴大到樓梯間的前室內,形成擴大的防煙樓梯間前室。對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難以將電纜井和管道井的檢查門開設在其他位置時,可以設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內,但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其他建筑的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內,不允許開設除疏散門以外的其他開口和管道井的檢查門。
6.4.5 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0m,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0.80m;
2 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3 梯段和平臺均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外開啟;
5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梯段。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因樓梯傾斜度過大、樓梯過窄或欄桿扶手過低導致不安全,同時防止火焰從門內竄出而將樓梯燒壞,影響人員疏散。室外樓梯可作為防煙樓梯間或封閉樓梯間使用,但主要還是輔助用于人員的應急逃生和消防員直接從室外進入建筑物,到達著火層進行滅火救援。對于某些建筑,由于樓層使用面積緊張,也可采用室外疏散樓梯進行疏散。
在布置室外樓梯平臺時,要避免疏散門開啟后,因門扇占用樓梯平臺而減少其有效疏散寬度。也不應將疏散門正對梯段開設,以避免疏散時人員發生意外,影響疏散。同時,要避免建筑外墻在疏散樓梯的平臺、梯段的附近開設外窗。
6.4.11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筒中筒結構的建筑,其核心筒周圍應設置環形走道,走道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采用其他結構形式的建筑,樓層上的房間均具有不少于2個方向的疏散門時,可不設置環形走道;
2 建筑內的電梯應設置候梯廳;
3 用于擴大前室的門廳或公共大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周圍連通空間分隔,與該門廳或公共大堂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4 廚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相鄰區域分隔;
5 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樓梯間的門、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均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酒店客房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 防火墻、防火隔墻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墻、防火卷簾等替代。
【條文說明】
本條進一步明確了超高層建筑核心筒、電梯廳、門廳(公共大堂)、廚房、防煙樓梯間的分隔要求,特別是對墻體上開設的門窗的防火要求以及防火墻和防火隔墻的做法進行了加強。
(1)核心筒
超高層建筑的核心筒內通常包含疏散樓梯、電梯井、通風井、電纜井、衛生間、設備間等功能。加強核心筒防火分隔對于防止火災在建筑內部豎向蔓延,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和外部救援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核心筒周圍設置環形疏散走道,可以更好地將樓層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區域與核心筒相互分隔,避免了因這些區域與核心筒直接相連,而導致安全出口在火災時不能使用等問題,有助于進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
(2)電梯廳
建筑內的電梯井在火災時易成為火勢沿豎向蔓延擴大的通道,因此要設置候梯廳,避免將電梯直接設置在使用功能空間內。
(3)門廳(公共大堂)
超高層建筑的門廳(公共大堂)是建筑內人員集散的主要區域。絕大部分建筑的疏散樓梯、消防電梯、輔助疏散電梯的出口都需要利用門廳(公共大堂)作為擴大的前室來通向室外。因此,不僅要嚴格控制該場所的火災荷載,而且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來降低其他部位著火對門廳(公共大堂)的影響。
(4)廚房
廚房火災危險性較大,對廚房的防火分隔在現行國家標準規定的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相應要求。
(5)防煙樓梯間和豎井等
現行規范對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均要求采用乙級防火門,電纜井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采用丙級防火門。本條結合工程實踐,將建筑高度大于250m建筑內樓層進入防煙樓梯間前室的門、豎井上的檢查門統一要求采用甲級防火門,以進一步降低火災在建筑內部豎向蔓延的危險;要求酒店客房的門采用乙級防火門,將火災控制在房間內,降低火災蔓延的危害和影響。
(6)防火玻璃墻、防火卷簾
防火玻璃墻的可靠性不僅與玻璃本身的耐火性能有關,而且取決于固定框架的安裝情況;對于C類防火玻璃,還取決于冷卻水保護系統是否維護良好、水源是否可靠以及能否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等條件。因此,本條明確建筑內的防火墻、防火隔墻不能采用防火玻璃墻替代,以提高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防火卷簾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存在防煙效果差、可靠性低等問題。因此對于超高層建筑,要求防火墻、防火隔墻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替代。
6.7 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6.7.4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有機保溫材料在我國建筑外保溫應用中占據主導地位,但由于有機保溫材料的可燃性,使得外墻外保溫系統火災屢屢發生,并造成了嚴重后果。國外一些國家對外保溫系統使用的有機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進行了較嚴格的規定。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火災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故本條要求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應采用A級材料。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包括該建筑本身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中設置了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不包括住宅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的情形。
6.7.7A 對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其他建筑,當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且采用除本規范第6.7.5條和第6.7.7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構造方式或材料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防火性能試驗方法》GB/T 29416的規定對該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防火性能進行試驗,并應達到合格判定標準。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采用不同的構造形式及材料時,可通過系統整體的火災試驗確定其安全性。國外也有同類做法,相關標準針對外保溫系統的各項防火指標均有相應的火災試驗方法標準給予支持。
通過火災試驗來確認外保溫系統的防火性能,提高了防火設計的可靠度,同時也使得不同構造形式的外保溫系統得以應用,為新技術提供了標準支持。
7 滅火救援設施
7.1 消防車道7.1.8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周圍消防車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7m,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5m。
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車駐停和支腿工作時的壓力。嚴寒地區,應在消防車道附近適當位置增設消防水鶴。
【條文說明】
本條是依據我國當前裝備的重型消防車的實際情況作出的規定,主要考慮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滅火救援時需要出動重型消防車,增加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有利于消防車的快速調度和通行。
根據消防車相關資料,78m登高平臺消防車總重為50t,101m登高平臺消防車總重為62t。因此,為確保重型消防車到達現場后能夠安全展開救援作業,要求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結構、管道和暗溝等,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車駐停和支腿工作時的壓力。
7.2 救援場地和入口7.2.1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層主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的長度不應小于建筑周長的1/3且不應小于一個長邊的長度,并應至少布置在兩個方向上,每個方向上均應連續布置;
2 在建筑的第一個和第二個避難層的避難區外墻一側應對應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3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5m和15m。
【條文說明】
超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出動的消防車一般為對登高操作場地有較高要求的大型消防車,因此對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超高層建筑,提高了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和設置方向要求,便于從不同方向對建筑進行滅火救援,如廈門國際中心、成都綠地中心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均不小于建筑周長的1/3。
在避難層外墻一側對應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有利于救援避難層的人員。
7.2.5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在樓梯間前室和設置室內消火栓的消防電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墻體下部,應設置消防水帶穿越孔。消防水帶穿越孔平時應處于封閉狀態,并應在前室一側設置明顯標志。
【條文說明】
本條總結了滅火救援實踐經驗教訓,旨在方便消防員進入建筑后能夠快速敷設水帶,并安全進入火場,有效防止火災煙氣進入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根據滅火救援實戰經驗,消防員進入建筑后主要依靠樓梯間敷設水帶和利用消防電梯進入著火樓層,由于水帶在經過樓梯間或前室的門時,破壞了該部位的防煙密閉性,使得火災煙氣進入樓梯間或消防電梯,導致救援行動困難或受阻,甚至危及人員疏散安全。作為供消防水帶穿越的孔洞,其大小和位置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對于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前室或樓梯間,可以考慮一條水帶穿越的需要,即在從樓梯間或前室進入樓層部位的墻體下部合適位置設置一個直徑130mm的圓形孔口;對于未設置室內消火栓的樓梯間,主要依靠消防員敷設水帶進入樓層滅火時,一般要考慮至少能穿過2條水帶。
7.4 直升機停機坪7.4.1 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標準層建筑面積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在建筑的屋頂應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條文說明】
對于高層建筑,特別是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人員疏散及消防救援難度大,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可為消防救援提供條件。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的設置要盡量結合城市消防站建設和規劃布局。當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確有困難時,可設置能保證直升機安全懸停與救援的設施。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原則上應在建筑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確因建筑造型等原因難以設置時,應設置可以確保直升機安全懸停并進行救助的設施。
8 消防設施的設置
8.1 一般規定8.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分別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與減壓水箱之間及減壓水箱之間的高差不應大于200m。
【條文說明】
美國消防協會《消防豎管和軟管系統標準》NFPA 14第9.1.5條規定,消防給水系統的供水可采用市政直接供水、消防水泵供水和重力水箱供水等方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安裝標準》NFPA 13第24.1.1條和第24.1.2條規定,每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均至少設置1個自動供水水源,且應提供火災延續時間內系統所需的流量和壓力,該自動供水水源包括高位消防水池和市政供水。
超高層建筑采用屋頂高位消防水池并且高位消防水池儲存全部消防用水量的供水方式,可充分利用自身重力滿足高層建筑在任何時候的消防給水流量和壓力,在發生火災時無需啟動消防水泵,提高了消防給水系統的可靠性,該供水方式目前已在廣州電視塔、廣州周大福金融中心等項目中廣泛應用。本條總結工程實踐經驗,要求同時設置屋頂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積均要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的全部消防用水量,進一步保障了火災發生時的供水能力。
超高層建筑采用減壓水箱分區供水時,如果減壓水箱之間的間距大于200m,則其產生的靜壓大于2.0MPa,閥后壓力高于0.7MPa,不利于消防隊員展開滅火作業,因此要求減壓水箱之間或者屋頂消防水池與減壓水箱之間的高差不大于200m。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8.2.4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應設置與室內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的消防軟管卷盤,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0m。
【條文說明】
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消防水龍是控制建筑物內固體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備和使用方便,適用于非專業人員使用。本條結合建筑的規模和使用功能,確定了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消防水龍的范圍,以方便建筑內的人員撲滅初起火時使用。
輕便消防水龍為在自來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專用消防接口、水帶及水槍組成的一種小型簡便的噴水滅火設備,有關要求見公共安全標準《輕便消防水龍》GA 180。
8.3.3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電梯機房、電纜豎井內應設置自動滅火設施,廚房應設置廚房自動滅火裝置。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旨在防止火災沿豎向井道擴大蔓延。自動滅火設施可以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也可以利用自身熱敏元件啟動。廚房火災主要發生于烹飪部位的灶臺、排油煙罩及附近排油煙管,在這些部位設置自動滅火裝置能有效減小此類火災危害。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8.4.1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丙類廠房,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丙、丁類生產場所;
2 除糧食倉庫外,每座總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丙類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占地面積大于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卷煙倉庫,高層或高架丁類倉庫,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類倉庫;
3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1000m2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展覽廳、觀眾廳等公共活動場所;
4 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1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博物館;
5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電影院或乙等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
7 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療養院的病房樓,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1000m2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于2001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旅館建筑;
9 凈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 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11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營業廳;
12 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13 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和聲警報裝置或消防廣播。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能起到早期發現和通報火警信息,及時通知人員進行疏散、滅火的作用,應用廣泛。本條規定的設置范圍,主要為同一時間停留人數較多,發生火災容易造成人員傷亡需及時疏散的場所或建筑;可燃物較多,火災蔓延迅速,撲救困難的場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時發現火災且性質重要的場所或建筑。該規定是對國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實踐經驗的總結,并考慮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本條所規定的場所,如未明確具體部位的,除個別火災危險性小的部位,如衛生間、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該建筑內全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火災危險性的達到相應建筑規模的地上丙類及地下丙、丁類廠房,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要考慮了該類建筑面積大、同一時間內人員密度較大、可燃物多,對于地下場所還存在疏散及消防救援條件差等因素。
3 商店和展覽建筑中的營業、展覽廳和娛樂場所等場所,為人員較密集、可燃物較多、容易發生火災,需要早報警、早疏散、早撲救的場所。
4 重要的檔案館,主要指國家現行標準《檔案館設計規范》JGJ 25規定的國家檔案館。其他專業檔案館,可視具體情況比照本規定確定。
5 對于地市級以下的電力、交通和防災調度指揮、廣播電視、電信和郵政建筑,可視建筑的規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體情況確定。
6 劇場和電影院的級別,按國家現行標準《劇場建筑設計規范》JGJ 57和《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58確定。
7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療養院的病房樓,考慮到其人員行為能力受限,均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 本款規定的可燃物,不包括敷設在悶頂或吊頂內采取穿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的燃燒性能為B1級及以下的電線電纜。
10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的規定,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為主要用于電子信息處理、存儲、交換和傳輸設備的安裝和運行的建筑空間,包括服務器機房、網絡機房、存儲機房等功能區域。
13 建筑中有需要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設施主要有:機械排煙系統、機械防煙系統、水幕系統、雨淋系統、預作用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防火卷簾、常開防火門、自動排煙窗等。
為使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人員能及時獲知火災信息,及早探測火情,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動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設置相應的火災報警和警報裝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單體的總建筑面積小于500m2時,也可以采用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煙感探測器適用于受條件限制難以按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如規模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獨立式煙感探測器可通過電池或者生活用電直接供電,安裝使用方便,能夠探測火災時產生的煙霧,及時發出報警,可以實現獨立探測、獨立報警。本條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是指現行《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規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住宅底部設置的商業服務網點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條文說明】
為使住宅建筑中的住戶能夠盡早知曉火災發生情況,及時疏散,按照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的原則,本條對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如何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作出了具體規定。考慮到商業服務網點的火災危險性,當多個商業服務網點的總建筑面積超過1000m2,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的消防聯動控制總線應采用環形結構;
2 旅館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經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房間內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
3 疏散樓梯間內每層應設置1部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每2層應設置一個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
4 避難層(間)、輔助疏散電梯的轎箱及其停靠層的前室內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信號應接入消防控制室,視頻監控系統的供電回路應符合消防供電的要求;
5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建筑的首層。
【條文說明】
根據國內外多年的研究,當察覺到火災報警信號或聞到煙味,人們往往忽視這些初始的信號或將時間花在調查初始信息和形勢的嚴重性,從而延誤了可以更安全進行疏散的寶貴時間。高層建筑人員疏散所需時間長,特別是對于客房等場所,如能及早發出火災聲警報信號,將有利于縮短人員疏散反應時間。本條規定參考了美國消防協會標準《國家火災報警規范》NFPA 72-2016的規定。
在樓梯間內設置消防電話插孔,可以方便救援人員安全可靠地進行聯系和溝通;設置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既可以在疏散期間更好地穩定人員情緒,指導人員有序疏散,提高疏散效率,又可以在救援過程中及時向救援人員通報情況和發出指令。
為及時了解避難層(間)、輔助疏散電梯的轎箱及其停靠層的前室等部位人員的實時情況,增加了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的要求。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8.5.4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水平穿越防火分區或避難區的防煙或排煙管道、未設置在管井內的加壓送風管道或排煙管道、與排煙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內的加壓送風管道或補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排煙管道嚴禁穿越或設置在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內。
【條文說明】
本條旨在防止防煙和排煙管道在火災時受到高溫破壞,同時保證加壓送風系統和排煙系統能夠正常發揮作用。超高層建筑人員疏散時間較長,保證防排煙系統的連續有效性至關重要。因此,提出了防排煙管道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的要求。
9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9.3 通風和空氣調節9.3.6 處理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除塵器、排風機的設置應與其他普通型的風機、除塵器分開設置,并宜按單一粉塵分組布置。
【條文說明】
根據火災爆炸案例,有爆炸危險粉塵的排風機、除塵器采取分區、分組布置是必要的。一個系統對應一種粉塵,便于粉塵回收;不同性質的粉塵在一個系統中,有引起化學反應的可能。如硫磺與過氧化鉛、氯酸鹽混合物能發生爆炸,碳黑混入氧化劑自燃點會降低到100℃。因此,本條強調在布置除塵器和排風機時,要盡量按單一粉塵分組布置。
9.3.15 設備和風管的絕熱材料、用于加濕器的加濕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宜采用不燃材料,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難燃材料。
風管內設置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的開關應與風機的啟停聯鎖控制。電加熱器前后各0.8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有高溫、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及其保溫材料,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條文說明】
加濕器的加濕材料常為可燃材料,這給類似設備留下了一定火災隱患。因此,風管和設備的絕熱材料、用于加濕器的加濕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應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確有困難時,允許有條件地采用難燃材料。
為防止通風機已停而電加熱器繼續加熱引起過熱而著火,電加熱器的開關與風機的開關應進行聯鎖,風機停止運轉,電加熱器的電源亦應自動切斷。同時,電加熱器前后各800mm的風管采用不燃材料進行絕熱,穿過有火源及容易著火的房間的風管和絕熱材料也應采用不燃材料。
目前,不燃絕熱材料、消聲材料有超細玻璃棉、玻璃纖維、巖棉、礦渣棉等。難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脂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
10 電 氣
10.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10.1.1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消防用電應按特級負荷供電。
應急電源應采用柴油發電機組,柴油發電機組的消防供電回路應引至專用母線段,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0h。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主要為提高消防用電的可靠性,連續供電時間根據超高層建筑消火栓系統的設計火災延續時間確定。
超高層建筑屬于特別重要場所,需要增加柴油發電機組作為消防用電的應急電源,并采用專用的母線段,以確保市政電網故障導致停電事故時,仍具有獨立的電源供電。
10.1.10 消防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并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燃燒性能為A級的耐火電線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時,應穿管并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
3 消防配電線路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在不同的電纜井、溝內;確有困難需敷設在同一電纜井、溝內時,應分別布置在電纜井、溝的兩側,且消防配電線路應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燃燒性能為A級的耐火電線電纜;
4 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的規定。
【條文說明】
本條第1、2款為強制性條文。消防配電線路的敷設是否安全,直接關系到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時能否正常運行,因此,本條對消防配電線路的敷設提出了強制性要求。
工程中,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主要有明敷和暗敷兩種方式。對于明敷方式,由于線路暴露在外,火災時容易受火焰或高溫的作用而損毀,因此,規范要求線路明敷時要穿金屬導管或金屬線槽并采取保護措施。保護措施一般可采取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
對于阻燃或耐火電纜,由于其具有較好的阻燃和耐火性能,故當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阻燃電纜”和“耐火電纜”為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阻燃及耐火電纜:塑料絕緣阻燃及耐火電纜分級和要求》GA 306.1~2的電纜。
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由銅芯、礦物質絕緣材料、銅等金屬護套組成,除具有良好的導電性能、機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外,還具有良好的不燃性,這種電纜在火災條件下不僅能夠保證火災延續時間內的消防供電,還不會延燃、不產生煙霧,故規范允許這類電纜可以直接明敷。
暗敷設時,配電線路穿金屬導管并敷設在保護層厚度達到30mm以上的結構內,是考慮到這種敷設方式比較安全、經濟,且試驗表明,這種敷設能保證線路在火災中繼續供電,故規范對暗敷時的厚度作出相關規定。
燃燒性能為A級的耐火電線電纜可直接明敷,有關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分級見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的規定。
10.1.10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消防供配電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電梯和輔助疏散電梯的供電電線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耐火時間不小于3.0h的耐火電線電纜,其他消防供配電電線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耐火時間不小于3.0h的耐火電線電纜。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的規定;
2 消防用電應采用雙路由供電方式,其供配電干線應設置在不同的豎井內;
3 避難層的消防用電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且不應與非避難樓層(區)共用配電干線。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在于提高和保障建筑消防供配電可靠性。消防供配電線路的阻燃耐火性能直接關系到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時能否正常運行。
(1)本條中的“消防電梯和輔助疏散電梯的供電電線電纜”,是指消防電梯或輔助疏散電梯末端配電裝置之前為電梯供電用的電線電纜。電線電纜的耐火性能試驗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在火焰條件下電纜或光纜的線路完整性試驗 第21部分:試驗步驟和要求—額定電壓0.6/1.0kV及以下電纜》(GB/T 19216.21),但試驗時的火焰溫度不應低于950℃。
(2)消防用電采用雙路由供電方式且供配電干線設置在不同的豎井內,是提高消防用電供電可靠性的一項重要措施。
(3)避難層作為重要的疏散設施應具有更高的供電保護要求,其消防用電設備要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
10.1.10B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非消防用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條文說明】
電氣線路過載、短路等一直是我國建筑火災的主要原因。本條規定旨在通過提高非消防用電線路的燃燒性能,降低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性。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等級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確定,B1級即為阻燃1級電線電纜。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計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10.2.7 下列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公共娛樂場所;
2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 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有條件時需要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建筑范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計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為提高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其他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工業與民用建筑預防火災的能力,要求此類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電氣過載、短路等一直是我國建筑火災的主要原因。電氣火災隱患形成和存留時間長,且不易發現,一旦引發火災往往造成很大損失。根據有關統計資料,我國的電氣火災大部分是由電氣線路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類型較多,本條規定主要指剩余電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一般由電流互感器、漏電探測器、漏電報警器組成。該系統能監控電氣線路的故障和異常狀態,發現電氣火災隱患,及時報警以消除這些隱患。由于我國存在不同的接地系統,在設置剩余電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應注意區別對待。如在接地型式為TN-C的系統中,就要將其改造為TN-C-S、TN-S或局部TT系統后,才可以安裝使用報警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10.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 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 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5 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設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們在正常照明電源被切斷后,仍能以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證和有效引導人員疏散的設施。本條規定了建筑內應設置疏散照明的部位,這些部位主要為人員安全疏散必須經過的重要節點部位和建筑內人員相對集中、人員疏散時易出現擁堵情況的場所。
對于本規范未明確規定的場所或部位,設計師應根據實際情況,從有利于人員安全疏散需要出發考慮設置疏散照明,如生產車間、倉庫、重要辦公樓中的會議室等。
10.3.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輔助疏散電梯及其前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避難層(間)的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采用獨立的供配電回路。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建筑內不應采用可變換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
【條文說明】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場所在建筑發生火災時需要繼續保持正常工作,消防電梯及其前室、輔助疏散電梯及其前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避難層(間)是火災時供消防救援和人員疏散使用的重要設施,故這兩類場所的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要采用獨立的供配電回路,以提高供電安全和可靠性。
適當增加疏散應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有效提高人員的疏散效率和安全性。本條規定參考了美國等國家的相關標準和我國相關工程實踐經驗,如美國《國際建筑規范》IBC(2012年版)第1006.2條規定,建筑內疏散路徑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1 lx;加拿大《國家建筑規范》規定平均照度不低于10 lx。
鑒于可變換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在我國工程實踐中尚存在一定問題,因此規定超高層建筑內不應采用此類疏散指示標志。
11 木結構建筑11.0.1 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可按本章的規定執行。木結構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Ⅰ級、Ⅱ級、Ⅲ級,不同耐火等級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11.0.1的規定。
表11.0.1 不同耐火等級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 Ⅰ級 | П級 | Ш級 | |
墻 | 防火墻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承重墻 | 難燃性2.50 | 難燃性1.00 | 難燃性0.50 | |
非承重外墻 | 難燃性1.00 | 難燃性0.75 | 可燃性 | |
電梯井的墻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難燃性0.50 | |
樓梯間和前室的墻、住宅建筑單元之間的墻和分戶墻 | 難燃性2.50 | 難燃性1.00 | 難燃性0.50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難燃性1.00 | 難燃性0.75 | 難燃性0.25 | |
房間隔墻 | 難燃性0.75 | 難燃性0.50 | 難燃性0.25 | |
承重柱 | 可燃性2.50 | 可燃性1.00 | 可燃性1.00 | |
梁 | 可燃性2.00 | 可燃性1.00 | 可燃性1.00 | |
樓板 | 難燃性1.50 | 難燃性0.75 | 可燃性 | |
屋頂承重構件 | 可燃性1.00 | 可燃性0.50 | 可燃性 | |
疏散樓梯 | 難燃性1.50 | 難燃性0.50 | 可燃性 | |
吊頂 | 難燃性0.25 | 難燃性0.15 | 可燃性 |
注: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當同一座П、Ш級木結構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頂時,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當采用難燃性屋頂承重構件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2 輕型木結構建筑的屋頂,除防水層、保溫層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應視為屋頂承重構件,且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3 Ⅰ級木結構建筑內的構件,除房間隔墻外,不應使用輕型木結構構件。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木結構建筑可以按本章進行防火設計,其構件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層數和防火分區面積,以及防火間距等都要滿足要求,否則應按本規范相應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進行防火設計。
Ⅰ級木結構建筑指“重型木結構”建筑,此處的“重型木結構”跟北美規范中的“heavy timber”含義不同,其外延包括北美的“heavy timber”和“mass timber”。Ⅰ級木結構建筑各主要構件的耐火極限,比照本規范對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各構件耐火極限的規定確定。Ⅱ級木結構建筑對應于3層及以下輕型木結構建筑。Ⅲ級木結構建筑對應本規范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1)表11.0.1中有關電梯井的墻、非承重外墻、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承重柱、梁、樓板、屋頂承重構件及吊頂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要求,主要依據我國對承重柱、梁、樓板等主要木結構構件的耐火試驗數據,并參考國外建筑規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對材料燃燒性能和構件耐火極限的試驗要求而確定。在確定木結構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時,考慮了現代木結構建筑的特點、我國建筑耐火等級分級、不同耐火等級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及與現行國家相關標準的協調,力求做到科學、合理、可行。
(2)電梯井內一般敷設有電線電纜,同時也可能成為火災豎向蔓延的通道,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但木結構建筑的樓層通常較低,即使與其他結構類型組合建造的木結構建筑,其建筑高度也不大于24m。因此,在表11.0.1中,將Ⅰ級、П級木結構建筑的電梯井的墻體確定為不燃性墻體,且耐火極限分別不低于1.50h和1.00h,并比照本規范對木結構建筑中承重墻的耐火極限要求確定了其耐火極限,即不應低于1.00h。
(3)木結構建筑中的梁和柱,主要采用膠合木或重型木構件,屬于可燃材料。國內外進行的大量相關耐火試驗表明,膠合木或重型木構件受火作用時,會在木材表面形成一定厚度的炭化層,并可因此降低木材內部的燒蝕速度,且炭化速率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基本保持不變。因此,設計可以根據不同種木材的炭化速率、構件的設計耐火極限和設計荷載來確定梁和柱的設計截面尺寸,只要該截面尺寸預留了在實際火災時間內可能被燒蝕的部分,承載力就可滿足設計要求。此外,為便于在工程中能盡可能地體現膠合木或原木的美感,本條規定允許梁和柱采用不經防火處理的木構件。
(4)當同一座木結構建筑由不同高度部分的結構組成時,考慮到較低部分的結構發生火災時,火焰會向較高部分的外墻蔓延;或者較高部分的結構發生火災時,飛火可能掉落到較低部分的屋頂,存在火災從外向內蔓延的可能,故要求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不能采用可燃材料。
(5)輕型木結構屋頂承重構件的截面尺寸一般較小,耐火時間較短。為了確保輕型木結構建筑屋頂承重構件的防火安全,本條要求將屋頂承重構件的燃燒性能提高到難燃。在工程中,一般采用在結構外包覆耐火石膏板等防火保護方法來實現。
(6)為便于設計,在本條文說明附錄中列出了Ⅱ級和Ⅲ級木結構建筑主要構件達到規定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構造方法,這些數據源自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國內有關研究機構對木結構墻體、樓板、吊頂和膠合木梁、柱的耐火試驗結果。需要說明的是,本條文說明附錄中所列樓板中的定向刨花板和外墻外側的定向刨花板(膠合板)的厚度,可根據實際結構受力經計算確定。設計時,對于與附錄中所列情況完全一樣的構件可以直接采用;如果存在較大變化,則需按照理論計算和試驗測試驗證相結合的方法確定所設計木構件的耐火極限。
(7)Ⅰ級木結構建筑不管高度還是體量,都比Ⅱ級或Ⅲ級木結構建筑高、大,且本規范規定Ⅱ級木結構建筑不應超過3層。因此,表注3的規定在Ⅰ級木結構建筑中,除房間隔墻外,不允許使用輕型木結構構件主要為與本規范第5.1.2和5.3.1條的要求協調一致。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辦公建筑和丁、戊類廠房(庫房)的應為非承重房間隔墻和非承重外墻可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墻不得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
2 用于住宅建筑時,建筑高度不應大于18m;用于辦公建筑和宿舍建筑時,建筑高度不大應于24m。當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的房間隔墻時,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可為54m、辦公建筑的建筑高度可為50m;
3 用于廠房和庫房時,建筑的火災危險性應為丁、戊類;
4 墻體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5 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符合表11.0.2的規定,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標準》GB/T 50361的規定。
表11.0.2 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或類型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木結構建筑 | 四級 | |
非承重外墻 | 不允許 | 難燃性1.25 | 難燃性0.75 | 難燃性0.75 | 無要求 |
房間隔墻 | 難燃性1.00 | 難燃性0.75 | 難燃性0.50 | 難燃性0.50 | 難燃性0.25 |
【條文說明】
本條在國家標準《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標準規范》GB/T 50361-2005第4.5.3條、第5.6.1條、第5.6.2條規定的基礎上作了調整。木骨架組合墻體由木骨架外覆石膏板或其他耐火板材、內填充巖棉等隔音、絕熱材料構成。根據試驗結果,木骨架組合墻體只能滿足難燃性墻體的相關性能,所以本條限制了采用該類墻體的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
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非承重外墻可有效防止火災在建筑間的相互蔓延或通過外墻上下蔓延。為防止火勢通過木骨架組合墻體內部進行蔓延,本條要求其墻體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要不能低于A級,即采用不燃性絕熱和隔音材料。
對于木骨架墻體應用中的更詳細要求,見國家標準《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標準》GB/T 50361。
11.0.3 甲、乙、丙類廠房(庫房)不應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
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采用木結構時,應為單層;總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店建筑、展覽建筑,可為2層。
丁、戊類廠房(庫房)和民用建筑,當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民用木結構組合建筑時,其的允許層數和允許建筑高度應符合表11.0.3-1的規定。
Ⅰ級木結構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200m2。
Ⅱ、Ш級木結構建筑中防火墻間的最大允許總建筑面積分別不應大于600m2和1800m2,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11.0.3-2的規定。
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丁、戊類地上廠房防火墻間的最大允許總建筑面積不限,其他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或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最大允許總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
表11.0.3-1民用木結構建筑或民用木結構組合建筑的允許層數和允許建筑高度
木結構建筑 的形式 |
普通木結構建筑 | Ⅱ型木結構建筑 | Ⅰ型木結構建筑 | 木結構組合建筑 | ||
Ⅱ型 | Ⅰ型 | |||||
允許層數(層) | 2 | 3 | 1 | 8 | 7 | 9 |
允許建筑高度(m) | 10 | 10 | 不限 | 32 | 24 | 32 |
注:1 木結構組合建筑中,木結構部分的層數不應超過本表中相應耐火等級木結構建筑的允許層數。
2 當采用木結構時,4層及以上的木結構建筑不應用于居住建筑和辦公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
表11.0.3-2木結構建筑中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耐火等級 | Ⅰ級 | Ⅱ級 | Ш級 | |||
層數(層) | 8 | 1 | 2 | 3 | 1 | 2 |
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m) | 不限 | 100 | 80 | 60 | 60 |
注:1 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總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對于丁、戊類地上廠房,防火墻間的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
2 體育場館等高大空間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控制木結構建筑的應用范圍、高度、層數和防火分區大小,是控制其火災危害的重要手段。本條參考國外相關標準規定,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規定丁、戊類廠房(倉庫)和民用建筑可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而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則不允許。
本條對于木結構的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倉庫),要求其采用單層的建筑,并宜采用膠合木結構,同時,建筑高度仍要符合第11.0.3條的要求。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體育館和丁、戊類廠(庫)房等,因使用功能需要,往往要求較大的面積和較高的空間,膠合木具有較好的耐火承載力,用作柱和梁具有一定優勢,無論外觀與日常維護還是實際防火性能,均較鋼材要好。同時,對于面積不超過300m2的小型商店建筑和展覽建筑,其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小,允許建造2層。
(1)近10多年來,隨著新的工程木產品的出現以及裝配式木結構和木結構混合結構建造技術的發展,不少國家的木結構建筑逐步向高層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國際上已建成的多高層木結構建筑約有40~50棟,主要分布在歐洲、美洲和大洋洲的澳大利亞,且高度越來越高。自2009年英國建造了全球第一棟9層的木結構住宅“Murray Grove Tower”后,英國、瑞典、德國等相繼建造了多棟6~8層住宅建筑。2019年,挪威更是在布魯孟德爾市建造了目前全球最高的18層(85.4m)辦公、賓館和公寓綜合體建筑MjøsaTower。這些多高層木結構建筑的建成和安全使用,說明木結構不僅僅可以用于建造低層建筑,還可以用于建造多層甚至是高層建筑。但是,這些建筑皆通過專家論證的方式,采用特殊消防設計方法設計完成。各國的建筑或者防火設計規范,則限制了木結構建筑的最高允許層數和高度。如加拿大《國家建筑規范》規定,重型(mass timber)建筑的最高允許層數為12層,建筑高度為42m。美國《國際建筑規范》把重型木結構建筑(mass timber)分為了幾個等級,8層和9層的居住和辦公建筑的最高建筑高度為25.9m;12層的居住和辦公建筑的最高建筑高度為54.9m;18層的居住和辦公建筑的最高建筑高度為82.3m。芬蘭建筑規范規定6~8層木結構建筑的最高允許高度為28m。綜合考慮,結合我國木結構建筑的發展情況,比照本規范對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筑,本條將Ⅰ級建筑和Ⅰ級木結構組合建筑的最高允許高度確定為32m。
(1)從木結構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看,木結構建筑的耐火等級介于三級和四級之間。本規范規定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只允許建造2層。在本章規定的木結構建筑中,構件的耐火性能優于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因此規定木結構建筑的最多允許層數為3層。此外,本規范第11.0.4條對商店、體育館、以及丁、戊類廠房(倉房)還規定其層數只能為單層。表11.0.3-1、表11.0.3-2中規定的數值是在消化吸收國外有關規范和協調我國相關標準規定的基礎上確定的。
表11.0.3-1的表注1指Ⅰ級、Ⅱ級和Ⅲ級木結構組合建筑中,木結構部分的層數分別不應大于8層、3層和2層。
表11.0.3-1的表注2限定了4層及以上木結構建筑的使用功能,僅可用于居住和辦公建筑,不應用于其他使用類型。
“Ⅰ級木結構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指Ⅰ級木結構建筑按層計算的防火分區面積,即Ⅰ級木結構建筑每層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200m2。如某重型木結構建筑為8層,則該棟重型木結構建筑的總建筑面積可達9600m2。這是因為Ⅰ級木結構建筑的各主要構件,特別是樓板的耐火極限得到了極大的提高,能夠在火災發生時有效阻止火災在建筑內的豎向蔓延。同時,除房間隔墻外的其他構件,均采用重木結構構件,能夠有效阻止火災是室內的蔓延。
表11.0.3-2中“Ⅱ、Ⅲ級防火墻間的每層最大允許總建筑面積”,指位于兩道防火墻之間的所有一個樓層的建筑面積。如果Ⅱ級木結構建筑只有1層,則該防火墻間的建筑面積可允許1800m2;如果該建筑需要建造3層,則兩道防火墻之間所有的每個樓層的總建筑面積仍然是1800m2最大只允許600m2,即使3個樓層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能大于單層時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即1800m2。這一規定主要考慮到支撐樓板的柱、梁和豎向的分隔構件—樓板的燃燒性能較低,不能達到不燃的要求,因而,某一層著火后有可能導致位于兩座防火墻之間的部分這3層樓均被燒毀。但在執行本條規定時,一定要注意防火墻的設置,應滿足本規范第6.1節的相關規定。
(2)由于體育場館等高大空間建筑,室內空間高度高、建筑面積大,一般難以全部采用木結構構件,主要為大跨度的梁和高大的柱可能采用膠合木結構,其他部分還需采用混凝土結構等具有較好耐火性能的傳統建筑結構,故對此類建筑做了調整。為確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建筑的高度和面積的擴大的程度以及因擴大后需要采取的防火措施等,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程序進行論證和評審來確定。
11.0.4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住宿部分,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應采用單層木結構建筑。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是比照本規范第5.4.3條~第5.4.4條有關三級和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的。
本條對于木結構的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倉庫),要求其只能采用單層的建筑,并宜采用膠合木結構,同時,建筑高度仍要符合第11.0.3條的要求。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庫)房等,因使用功能需要,往往要求較大的面積和較高的空間,膠合木具有較好的耐火承載力,用作柱和梁具有一定優勢,無論外觀與日常維護,還是實際防火性能均較鋼材要好。
11.0.7 民用木結構建筑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節的規定,其中,Ⅰ級木結構建筑應符合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相應要求,Ⅱ級木結構建筑應符合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相應要求,Ш級木結構建筑應符合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相應要求。當木結構建筑的每層建筑面積小于200m2且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時,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
2 4層及以上的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3 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的規定;當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表中的疏散距離可以分別增加25%;
表11.0.7-1 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名稱 |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 | 位于袋形走道兩側 或盡端的疏散門 |
||
Ⅰ級 | Ⅱ、Ш級 | Ⅰ級 | Ⅱ、Ш級 | |
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 | 20 | 15 | 15 | 10 |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 20 | 15 | 6 | — |
醫院和療養院建筑、教學建筑 | 30 | 25 | 10 | 10 |
其他民用建筑 | 35 | 30 | 15 | 15 |
4 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5 建筑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11.0.7-2的規定計算確定。
表11.0.7-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
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層數 | 地上1~2層 | 地上3層 | 地上4層及以上 |
每100人的疏散凈寬度 | 0.75 | 1.00 | 1.25 |
【條文說明】
本條第2、3、4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是結合木結構建筑的整體耐火性能及其樓層的允許建筑面積,按照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設計的原則,比照本規范第5章的有關規定確定的。表11.0.7-1中的數據取值略小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對應值。
11.0.10 民用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1.0.10的規定。
民用木結構建筑與廠房(倉庫)等建筑的防火間距、木結構廠房(倉庫)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章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
表11.0.10民用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m)
建筑耐火等級或類別 | 高層建筑 | 一、二級單、多層建筑 | 三級單、多層建筑,Ⅰ級木結構建筑 | Ⅱ級木結構建筑 | 四級單、多層建筑,Ш級木結構建筑 |
木結構建筑 | 14 | 8 | 9 | 10 | 11 |
注:1 兩座木結構建筑之間或木結構建筑與其他民用建筑之間,外墻均無任何門、窗、洞口時,防火間距可為4m;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不正對且開口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10%時,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2 當相鄰建筑外墻有一面為防火墻,或建筑物之間設置防火墻且墻體截斷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難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時,防火間距不限。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木結構建筑之間及木結構建筑與其他結構類型建筑的防火間距,是在分析了國內外相關建筑規范基礎上,根據木結構和其他結構類型建筑的耐火性能確定的。
試驗證明,發生火災的建筑對相鄰建筑的影響與該建筑物外墻的耐火極限和外墻上的門、窗或洞口的開口比例有直接關系。美國《國際建筑規范》(2018年版)對建筑物類型及其耐火性能和防火間距的規定,見表20,對外墻上不同開口比例的建筑間的防火間距的規定,見表21。
表20 建筑物類型及其耐火極限和防火間距的規定
防火 間距(m) |
結構類型 | 耐火極限(h) | ||
高危險性:H類建筑 | 中等危險性:F-1類廠房、M類商業建筑、S-1類倉庫 | 低危險性的建筑:其他廠房、倉庫、居住建筑和商業建筑 | ||
<1.5 | 所有類型 | 3 | 2 | 1 |
1.5~3 | IA類 其他 |
3 2 |
2 1 |
1 1 |
3~9 | IA、IB IIB,VB 其他 |
2 1 1 |
1 0 1 |
1 0 1 |
≥9 | 所有類型 | 0 | 0 | 0 |
表21 外墻上不同開口比例的建筑的防火間距
開口 保護 |
防火間距L(m) | |||||||
0<L<1 | 1≤L<1.5 | 1.5≤L<3 | 3≤L<4.6 | 4.6≤L<6 | 6≤L<7.6 | 7.6≤L<9 | L≥9 | |
無保護 無噴淋 |
不允許 | 不允許 | 10% | 15% | 25% | 45% | 70% | 不限 |
無保護 有噴淋 |
不允許 | 15% | 25% | 45% | 75%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有保護 | 不允許 | 15% | 25% | 45% | 75%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注:無保護、無噴淋:指開口未進行防火保護,整座建筑物也未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無保護、有噴淋:只開口未進行防火保護,但整座建筑安裝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有保護:只開口進行了防火保護。
目前,木結構建筑的允許建造規模均較小。根據加拿大國家建筑研究院的相關試驗結果,如果相鄰兩建筑的外墻均無洞口,并且外墻的耐火極限均不低于1.00h時,防火間距減少至4m后仍能夠在足夠時間內有效阻止火災的相互蔓延。考慮到有些建筑完全不開門、窗比較困難,比照本規范第5章的規定,當每一面外墻開孔不大于10%時,允許防火間距按照表11.0.10的規定減少25%。
11.0.12 木結構建筑與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砌體結構等其他結構類型組合建造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豎向組合建造時,木結構部分的層數不應超過3層并應設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宜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水平組合建造時,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宜采用防火墻分隔;
2 當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之間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或防火墻進行了防火分隔時,木結構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設計,可分別執行本規范對木結構建筑和其他結構建筑的規定;其他情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執行本規范有關木結構建筑的規定;
3 室內消防給水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體積或層數和用途按本規范第8章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確定,室外消防給水應按本規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確定。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木結構與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砌體結構等其他結構類型組合建造時的防火設計要求。
對于豎向組合建造的形式,火災通常都是從下往上蔓延,當建筑物下部著火時,火焰會蔓延到上層的木結構部分;但有時火災也能從上部蔓延到下部,故有必要在木結構與其他結構之間采取豎向防火分隔措施。本條規定要求:當下部建筑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或其他不燃性結構時,建筑的總樓層數可大于3層,但無論與哪種不燃性結構豎向組合建造,木結構部分的層數均不能多于3層。
對于水平組合建造的形式,采用防火墻將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分隔開,能更好地防止火勢從建筑物的一側蔓延至另一側。如果未做分隔,就要將組合建筑整體按照木結構建筑的要求確定相關防火要求。
11.0.12A 木結構建筑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4層及以上的木結構建筑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說明】
木結構建筑要求設消防軟管卷盤,有關消防軟管卷盤的說明見本規范第8.2.4條的條文說明。4層及以上的木結構建筑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有關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說明見本規范第8.3.1條的條文說明。
11.0.13 木結構住宅建筑內應設置火災探測與報警裝置,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m2的木結構公共建筑和層數大于3層的其他木結構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條文說明】
木結構建筑內可燃材料較多,且空間一般較小,火災發展相對較快。為能及早報警,通知人員盡早疏散和采取滅火行動,特別是有人住宿的場所和用于兒童或老年人活動的場所,要求一定規模的此類建筑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木結構住宅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一般采用家用火災報警裝置。
11.0.14 Ⅰ級木結構建筑和Ⅱ、Ш級木結構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要求應分別符合本規范有關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和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防火構造要求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標準》GB 50005等標準的規定。
12 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規定12.1.10 隧道內地下設備用房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m2。設備用房的安全出口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與車道或其他防火分區相通的出口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至少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且無人值守的設備用房可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當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時,該安全出口可通向相鄰防火分區或利用隧道中鄰近的人員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地下設備用房的防火分區劃分和安全出口設置要求。考慮到隧道的一些專用設備,如風機房、風道等占地面積較大、安全出口難以開設,且機房無人值守,只有少數人員巡檢的實際情況,規定了單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大于1500m2,以及無人值守的設備用房可設1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對于分散布置且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設備用房,如隧道的風機房、水泵房等,考慮到其火災危險性低、僅有巡檢人員出入,當因平面布置原因難以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時,可結合用房埋深及鄰近疏散設施的設置等情況,采取向相鄰防火分區疏散或借用隧道中附近的人員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稅務變更服務材料 (1)《公司變更稅務登記表》; (2)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變更服務流程及地點稅務變更服務流程: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錄入變更登記內容,涉及稅種登記信息變化的,變更稅種登記信息。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信息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
注冊一家公司需要確定公司住所,租房后要簽訂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須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協議,并讓房東提供房產證的復印件,房東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提供者應根據房屋權屬情況,分別出具以下證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產證應另附房產證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產權單位公章或由產權人簽字。 (2)無產權證的由產權單位的上級或房產證發放單位在“需要證明情況”欄內說明情況并蓋章確認:地處農村地區的也可由當地政府在“需要證明情況”欄內簽署同意在該地點從事
廣告公司注冊具備條件 一般來說,有關于注冊一個廣告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其主要包括以下這些: 1、廣告公司名稱 注冊廣告公司時,首先要進行名稱核準,經工商部門查名通過后,才可辦理下一步注冊手續。通常,工商部門的查名規則是,同行業中,名稱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個字號的,需拆開來查名。 2、廣告公司注冊資本 現在,公司注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注冊廣告公司也是如此。所以,注冊廣告公司注冊資本不需要一次性繳清,也沒有最低注冊資金的限制。 3、廣告公司經營范圍 創業注冊廣告公
西安注冊一個公司的具體費用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主要有如下項目: 1、刻章0-500元,有些城市會直接贈送三個章。 2、銀行開戶0~1000元。(個體可以不開,公司必須開。) 3、社保開戶:0~500元。(除非沒有員工,不然肯定需要開社保戶) 4、公積金開戶:0~800元。(不需要就不用開) Ps:找代辦收費,大概500元左右。有可能發生的其它費用。 1、注冊地址,因為需要真實商業地址,如果自己沒有地址,可以找財務公司掛靠地址,費用大概1000~2000,自己租賃也可以,費用看辦公室大小。關
西安公司地址變更流程 一、申請營業執照變更(遷入地工商局) 申報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委托書)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3、股東會決議; 4、修改過的公司章程(包括修正案); 5、新住所證明,租賃房屋需提交租賃協議書,協議期限必須一年以上(附產權證復印件); 6、營業執照正副本、IC卡(電子版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7、有關文件。(注:申請人向擬遷入地的登記機關提交上述變更材料后,擬遷入地
公司注冊地址變更流程 首先需要撥打工商局電話預約變更號。 1.公司注冊地址變更首先需要去工商局領取公司變更申請書文件,并且需要公司的指定代表,或者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相關的證明文件,文件也可以在網上下載。 2.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申請書下完成之后,需要填寫上你公司的名字原地址和變更后的地址,由公司法人簽字并蓋公司公章,需要制作關于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的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帶著房務租賃合同的原件、房產證復印件文件、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去工商局辦公大廳進行辦理公